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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
货物运输
合同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立马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立马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船舶开航后,乙方立马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立马送抵收货人仓库。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某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立马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比较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元或定损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某个单位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门到门公路运输,自备箱回空事宜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起运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内容包括箱号、箱型、箱量、收货人、联系方式、送货地址等内容。
2.货物到站:长沙北、收货人:“长沙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转”。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必须严格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和许可,不得夹运易爆、易燃物品,超重或隐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和结算时间立马与乙方结算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的指令后,应按甲方的要求,立马、准确、安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集装箱交付时以施封锁完好为准,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承运期间,乙方对集装箱箱体或箱内的货物损坏、灭失负责。
4、掏箱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立马将空箱返回甲方的指定的榆次站或棠溪站。未经甲方的同意,发往其他车站,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运输费率和标准
1、长沙北站—蒙牛长沙分仓20英尺:元/箱
2、空箱返回:长沙北—榆次20英尺:元/箱长沙北—棠溪20英尺:元/箱
四、结算方式和日期
1、每票一结、一次性付清:
2、方式:
3、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原则。
五、其他事宜:
1、若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监证部门留档一份。
3、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乙方:
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
1.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如有劳动关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1.2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投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并与甲方合作经营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第二条营运车辆详情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投入合作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详情如下: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车牌号码
购买日期
联系电话:::::发动机号:车架号:拖架类型:拖架牌号:核定载重量:吨
第三条合同期限
3.1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经营管理费用
4.1乙方向甲方按/(月/季/半年/年)标准支付经营管理费用。
4.2乙方应于前向甲方足额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4.3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向乙方开出收款凭证。
第五条车辆所有权
5.1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5.3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合同项下车辆。
第六条车辆经营权
6.1乙方自主经营本合同项下车辆,享有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车辆营运管理
7.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立马通知乙方。
7.2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走私等违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安全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7.5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安全教育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7.6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港运通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驾驶员管理
8.1甲方应当与驾驶本合同约定车辆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驾驶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8.2乙方自行驾驶车辆的,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归属乙方的营运收入视为工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也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费用承担
9.1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费用,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9.2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9.3甲方因乙方违规违法营运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4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5条约定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6条约定为乙方办理各种手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车辆保险
10.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统一购买以下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损险: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万元;
(4)司机乘客责任险:万元/人;
(5)盗抢险:万元;
(6)承运人责任险:万元;
(7)其它:。
10.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用。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
11.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支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11.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11.3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应执行本合同第14.1(5)的约定。
第十二条责任分担
12.1非因甲方原因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车辆被查封、扣押或者抵偿甲方债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免去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12.3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