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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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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合同范本
银行合同范本4篇 订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预计用款为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2021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一九年月起至一九年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一九年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 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贷款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比较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抵押人:(1) (2) (3)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比较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比较高借款余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 5.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立马通知贷款人,并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当担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7.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0.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0款规定行使抵押权。 11.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2.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3.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立马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立马通知贷款人,并应立马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立马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2.。 3.。 4.。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借款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住 所 帐 号 贷款人 贷款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 所 保证人 (1) (2) (3) 保证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银行合同范本(3)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货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 3.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银行合同范本(4) 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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