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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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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号:年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1.2工程地点: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 1.3承包范围: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附属工程。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 日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 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4060元(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 4.2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质量 监督按照《关于印发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乌铁建[]453号)文件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由于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的经济责任按下款执行。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5.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应立马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5.3因为乙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袁珍 6.2甲方代表姓名:张毛成 6.3建设单位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 乙方项目经理:金龙 乙方项目副经理:袁宪灿 乙方技术总负责:张劲松 6.5涉及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有关部门的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手续,立马将建设单位批准的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协助乙方维护合法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解决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难,为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条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2021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6天、季末5天、月末5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涉及既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仔细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8.6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的发生。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间的旧轨、旧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要分类堆码整齐,并派专人看守。对暂时不能上道的新轨,要按规定码放、加固,并派人巡检。对线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立马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线路安全和整洁美观。并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8.8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9立马向甲方提报验工计价资料。 8.10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8.11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8.11.1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年。保修金为合同承包总价的.%。保修期满后且无保修责任全额无息退还。 8.12严格执行和自觉服从铁路局关于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监察大队的检查,与运输设备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同时执行投标时有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8.13严格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在营业线路上施工或进行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必须经铁路局或站段审核批准,按规定要求日期上报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审批的项目于施工开始前月的某日前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审核签字后,于某日前汇总上报至安调部,由安调部统一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对施工中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立马进行汇报、反馈。 8.14乙方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必须自觉的与监理方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及设计优化。并立马将结果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在接到由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3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组织施工。 9.3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对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答复。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并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7年度计划调整,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工期提前 根据工期安排,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否则甲方将根据现场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施工任务。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 14.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路局有关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及附件,于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查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查,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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