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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合同
重大合同4篇 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宣传资料中所称的随房奉送的“阁楼”、“阳台”等未列入买卖合同中或在产权证中未予体现,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结合双方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面积及房屋买受人之前是否明知进行综合判断。尤其要注意当房价出现波动时,当事人以此为由悔约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 美旋公司为本市纪翟南路香港花园的开发商。某年某月某日,美旋公司在《上海楼市周刊》刊登广告,载明“香港花园二房一厅(阁楼55.0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售价.万元”。嗣后,美旋公司还曾在报刊刊登同类广告,除售价调整为.万元外,其余内容与前述广告基本一致。另在美旋公司发布的楼书中亦载明“六层有阁楼”的内容。 某年某月某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实地查看了本市纪翟南路弄香港花园号室房屋。同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美旋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载明: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向美旋公司购买本市纪翟南路弄香港花园号室房屋,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总价款573,元;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在订立本协议后,支付美旋公司定金10,元等。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载明。嗣后,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支付了定金10,元。 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价款与前述定购协议书一致。合同内未涉及有关阁楼面积的内容。同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向美旋公司支付了房款104,元、办证及贷款服务费1,元。 经审理查明,美旋公司的广告及楼书中所称之“阁楼”,其性质为6层房屋的屋面部分。因为此屋面部分的因素,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所购房屋的价格略高于小区同期同类型房屋的价格。 某年某月某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诉至法院,诉称:美旋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只提到阁楼的面积,对阁楼的性质和形状没有说明,且阁楼仅是六楼的屋面部分,不能纳入使用范围,美旋公司承诺送阁楼却未在合同中反映出来,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故请求判令撤销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美旋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美旋公司返还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房款114,元及服务费1,元。 美旋公司则表示双方当事人对阁楼是六楼的屋面部分没有误解,对方是现场看了五楼、六楼房屋后才决定购房的,且在买卖合同及售房宣传资料中也未将阁楼面积纳入房屋建筑面积中。对方请求撤销合同实际是悔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请。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撤销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本市弄香港花园号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二、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房款114,元及办证、贷款服务费1,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一、应正确认定“随房奉送”标的物的权属性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核心是“随房奉送”的阁楼是否应在房地产产权证中作为产权面积计算。在当前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推出随房奉送的内容有涉及所有权的,如送车、送装修等,也有涉及使用权的,如购别墅送花园等。要正确认定本案“随房奉送”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应结合标的物的种类、行业惯例等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所送阁楼的权属性质未作明确约定;在开发商所发的宣传资料中也明确,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不包括阁楼面积,上诉人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所支付房款中亦不包括阁楼的面积款;由于阁楼的层高不够,依规定不能列入产权证,仅由房屋产权人独家使用,这也是房地产行业一个公认的惯例。阁楼面积不列入产权证,但其所有权隐含在房屋产权中,是房屋产权的一部分。故对本案系争合同中所涉的“随房奉送”的阁楼权属性质,应认定阁楼面积虽未列入产权证,但它是该房屋整体的一部分,房屋业主拥有其所有权。 二、认定“重大误解”成立与否应以误解者利益受到较大影响或达不到订立合同目的为评判依据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着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其核心是:必须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且合同的履行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当事人在购房前实地查看了系争房屋,并了解了该房屋与其它楼层的区别,签约时亦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所支付房款总价不包括阁楼有清晰的了解,故不存在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同时,该阁楼虽未列入合同内容,但客观上由上诉人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独家使用,并未给购房者利益造成损害,相反给其生活带来了便利。故本案合同非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上诉人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故不应获得支持。 三、要充分尊重房地产行业惯例,谨防引发群体性诉讼 房地产开发商所推出的宣传资料“购别墅送花园”、“购顶层送阁楼”中所涉奉送部分均不包括所有权,仅为使用权,这已是房地产行业的一种惯例,也已被社会所接受。如以合同中不标明或产权证中未列明而撤销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将给房地产行业带来震荡,颠覆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出现部分悔约者以此为由请求退房、从而引发群体性诉讼的后果。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慎重对待,综合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后作出正确认定。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无偿拨款合同重大合同(2) 项目编号: 第一条签约各方: (以下简称甲方) (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顺利完成乙方承担的《省年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专项资金无偿拨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本项目执行期自年月至年月。 本项目完成时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 1.总体目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新增投资元。 本项目完成时,2021年生产能力达到:;承担单位资产规模达到元;新增就业人数共产党人;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2.经济指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累计销售收入元,累计净利润元,累计交税元,累计创汇美元。 3.技术指标: 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4.质量标准: 实施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 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项目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阶段目标是: 1.年月至年月:。 2.年月至年月:。 3.年月至年月:。 第五条为支持本项目,在本项目执行期内,甲方计划无偿资助乙方元,乙方计划新增投资元。甲方拨款计划及乙方配套资金到位进度: 甲方: 1.年月,元 2.年月,元 3.年月,元 乙方: 1.年月,元 2.年月,元 3.年月,元 第六条甲方通过年度项目计划,分三次向乙方安排拨付资金,首次拨付总金额的%,在签定合同后进行;第二次拨付总金额的%,在项目实施满一年(从合同签定之日计算)时,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经省创新办公室核实后进行;第三次拨付总金额的%,在项目实施结束,通过省创新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后进行。 第七条甲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 ; ; 。 乙方应对上述资金及乙方为本项目自筹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乙方应如实、按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报送半年度《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单位、项目信息。 第十条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撤销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支持剩余经费如数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如乙方不能按时、按量落实配套资金,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后续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签约方各执壹份,省、市财政部门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负责人(签): 联系人:帐户名称: 电话:开户行: 通信地址:帐号: 邮编: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重大合同(3)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某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某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某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某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某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某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某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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