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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合同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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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 合同 协议 模板
进出口贸易合同协议模板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 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 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 本合同总金额为元。 商品价格包括运抵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天内运往.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载明。 清单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银行开立并确认。 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 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对商品在运抵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见上文第四条)。 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见第四条)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索赔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 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 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 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某个单位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 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第十二条罚则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 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1)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2)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第十三条其他条件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的。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 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在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境外,则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用中、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仲裁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适用中国法律,由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五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 地址: 电传: 传真: 电话: 国际电报: 购方: 地址: 电传: 传真: 电话: 国际电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商品清单(略) 进口贸易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代表。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代表。 目录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 甲方(供方)与乙方(购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 (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发货前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 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 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美元(cif价)。 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 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3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某个单位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斗、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 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 如这些情况延续3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仲裁 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须执行。 第九条通知 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语言 本合同用俄语书就。 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合同的效力。 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本合同于年在俄罗斯签署。 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 购方: 附件1 本附件为和于签订的第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供应下列设备: 表达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卖方: 合同号码: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 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 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 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 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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