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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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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合同 样本
进口合同样本 买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卖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份数寄送abcdef 送交方议付银行3431送交议付银行副本1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立马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 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于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方盖章代表人卖方盖章代表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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