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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合同协议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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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 合同 协议书 样本
进出口贸易合同协议书样本 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 甲方: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规格 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个月。 第三条单位及数量 单位:数量: 第四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第五条包装 第六条单价及总值 第七条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立马购买保险。 第八条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立马通知造成买方不能立马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公司。 2.航空邮包: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公司。 第十条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天。 第十二条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第十四条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某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某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某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买方:卖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由ABC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YZ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于19某年某月某日在中国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数量:2台。 1.3价格: 港FB价: 单价: 总价: 1.4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日开始支付。 1.5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检验: 1.8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数量: 铡丝绳每年米。 2.3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斗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 2.8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 乙方: 卖方: 合同号码: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4)总值 ───────────────┼────────┼─────┴─────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按FB值计算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 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 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 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 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 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 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 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 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 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 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 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买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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