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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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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 加盟 合同
2017连锁加盟合同(3篇) 连锁加盟合同 甲方:吉林省老玉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的技术加盟行列,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向乙方传授特色熏酱技术,辣菜技术,水饺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店面装修指导,包括内部装修指导、外部统一形象装修指导。 3、甲方保证乙方(酒店或商场专柜不含档口)的区域加盟的数量限制。 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调查。 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一切相关技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转让、泄露甲方的一切相关技术,如有发生,乙方将赔偿三倍于加盟费给予甲方,并撤消其加盟资格,取消标识的使用权。 6、乙方必须在工商、税务、防疫、消防等一切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以及调味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予以调整,屡次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一切标识的使用权。 8、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加盟费元(大写:)。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9、甲方统一供酱料包、熏料包、水饺调味包,以及辣菜调料包。 10、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12、合同执行日期: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甲方:吉林省老玉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 :(法人) 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2017连锁加盟合同(2)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 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元。 连锁加盟合同2017连锁加盟合同(3) 甲方:吉林省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的技术加盟行列,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向乙方传授特色熏酱技术,辣菜技术,水饺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店面装修指导,包括内部装修指导、外部统一形象装修指导。 3、甲方保证乙方(酒店或商场专柜不含档口)的区域加盟的数量限制。 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调查。 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一切相关技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转让、泄露甲方的一切相关技术,如有发生,乙方将赔偿三倍于加盟费给予甲方,并撤消其加盟资格,取消标识的使用权。 6、乙方必须在工商、税务、防疫、消防等一切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以及调味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予以调整,屡次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一切标识的使用权。 8、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加盟费元(大写:)。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9、甲方统一供酱料包、熏料包、水饺调味包,以及辣菜调料包。 10、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12、合同执行日期: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甲方:吉林省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 :(法人) 自由连锁加盟合同连锁加盟合同(4)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元以下部分交.%; 元以上3元以内部分交.%; 3元以上4元以内部分交.%; 4元以上5元以内部分交.%; 5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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