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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成套设备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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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成套设备 买卖合同 范本
进口成套设备买卖合同范本 进口成套设备买卖合同范本如下: 目录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税费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买卖合同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 (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买受人”是指,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出卖人”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 省 市 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 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 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 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应自 日起,于 年内,每 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出卖人应开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时提交买受人: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另加第 章 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 (大写: ); (2)以 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 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 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4.2.5.3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分 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 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 ,目的港口为中国 。 5.2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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