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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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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采购 国内 竞争性 招标 合同
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难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唛头 5.1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唛头:; d.收货人代号:; e.目的地:;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毛重/净重;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如是外国货物: 6.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1.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如是国内货物: 6.2.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2.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的110%的“一切险”的保险。 9.支付 9.1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a.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的合同总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b.形式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 c.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9.2.2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每批交贷金额的%,以便逐步交付合同总价的%。 a.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两份;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所交合同货物的相应金额; c.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五份; e.本合同第7条要求的装运通知电传一份。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恶以外航寄给买方。 9.2.3合同中全部货物被买方验收之后,提交下列单据可支付合同总价的%; a.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双方签订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c.以买方为抬头开始的即期汇票一份。 10.技术资料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业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1.2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检验 12.1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某个单位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索赔 13.1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3.2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且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迟交贷 14.1卖方应按照要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4.3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立马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罚款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罚金的比较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7天计算。如果达到比较高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斗、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税费 17.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19.2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9.3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4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应败诉方负担。 19.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a.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20.2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末终止部分。 21.破产终止台同 21.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适用法律 23.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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