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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 代理 合同范本
货运代理合同范本 货运代理合同范文1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简称“甲方”)委托(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立马完成代理事项。 2.立马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立马交付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radic;”选择):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范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立马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 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 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六、乙方应立马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 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立马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 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立马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十二、乙方须在每某月某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某月某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三、甲方未立马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关,报验,单据传递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的指示,为甲方办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进出口报关,报验;送货;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业务。 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3.单据的传递 (1)报关单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甲方负责在货物到达当天或前1天将流转单及报关,报验所需的单据交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报关,报验手续。 (2)送货单据:甲方委托乙方送货,甲方负责将运输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提供于乙方,由乙方负责派车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3)更改单据:对于任何更改,甲方须在报验,报关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由此产生的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结算 乙方会根据甲方需要给甲方垫付税款,垫付税款限额为元,超过垫付限额,乙方向甲方出具税款垫付见证性材料等必须的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税款。运费及报关费用(具体收费比率或标准将在本协议附件中予以约定)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每某月某日前将帐单明细用电子文档交给甲方,甲方每月收到乙方的帐单明细及相应见证性材料后,审核期限为天,甲方应在费用审核无误后某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在乙方书面催告某日后仍不付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但甲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未付款项的1%。甲方除按本条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外,不需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三、报关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专人、专车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限时服务,其中包括通关速度限时,结汇报关单和送货通知单的返回限时。异地的限时通关速度为5天,青岛地区的限时通关速度为3天,限时通关速度的前提是: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应当准确无误,若因单据本身有误而造成的报关事故,乙方概不负责;若因报关单据问题而影响通关速度,乙方概不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会在货物正式通关完毕到海关签发结汇报关单的天内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天);送货通知单应在送货完毕,仓库保管员在送货通知单上全部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天),不签,送货通知单打印有误或先送货后补单的情况除外。但乙方应当将此种情形立马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送货时货物包装异常,数量出现短缺,或者送货通知单的签收出现异常,乙方应于第一时间将情况立马反馈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若乙方未第一时间反馈甲方,出现货损化差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在运抵甲方并经甲方接受前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承运货物的则乙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到门送货服务,乙方会按照甲方的指示立马送货上门,甲方负责安排留人接货,卸货。乙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甲方约定地点,每逾期一天,按货物运费的%支付甲方违约金。 四、代理安排运输的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五、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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