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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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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买卖合同 范本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4篇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一 买方:(下称甲方)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邮编: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总价:(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立马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二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b.商业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金额%投保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立马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立马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第十五条索赔 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立马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买方: 签名: 卖方: 签名: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三 合同号: 买方:卖方: 电话:电话: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单位:数量: 单价:总价: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对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①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1)小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项目”寄交买方。 (3)航邮: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1)f..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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