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咨询合同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实施地点:工程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