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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采购
代理
合同
设备采购代理合同
设备采购代理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北川援建企业顺利投产,对于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和原材料均委托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履行协议。
第一条采购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原产地列下表(单位:人民币元)材料及设备详细规格及技术配置见产品说明。
第二条合同金额:材料及设备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陆万元整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价款总额的2%交付定金,材料费按季度进行结算,所需设备按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
第四条设备/材料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设备/材料交货日期: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
第六条设备/材料技术质量要求、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详见技术协议。
第七条甲、乙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与供货商洽谈货物配置清单,并将与供应商商谈确定后的货物配置清单及相关技术要求交乙方。
2.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应立马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对外交涉。
3.合同货物到达甲方后,如发现包装及货物残缺,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立马向当地质监局(进出口商检局)提供检验,取得相关证书后,在对外索赔有限期内(90天)对外交涉索赔。
4.涉及进出口机电产品负责将申请表及免税申请表盖章后交乙方办理机电批文,并负责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免税报告。
5.若海关要求现场查货,甲方应派技术人员陪同。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外签订购货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2.负责办理对外购货合同的填单、开证,催货,审查单据,立马对外支付货款等相关手续。
3.负责合同项目下进口货物进口机电批文,海关免税,商检和报告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负责办理对外索赔手续及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5.货物交甲方验收合格后,立马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值总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甲方或乙方违约金比较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款价值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索赔:乙方应付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采用下面一种或综合的方式理赔:
1、同意拒绝收货并且退还给甲方拒收货物的金额,同时承担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保管费、仓储费、对拒收货物的监管、保护费用等。
2、根据货物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程度,损坏的程度,甲方损失金额,监视货物的价格。
3、替换新的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规格质量一致的部件,承担所有费用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4、若乙方在收到索赔30天后没有回复,则将视为乙方已经默许接受了甲方所提出的索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或调整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各项工作。
(二)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合同签订地址:北川新县城合同签订日期:20年10月20日
设备采购代理合同范文二
委托方:合同编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费科目:
乙方在的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中(招标编号为:),中标下列设备/仪器: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原产地列下表:(单位:人民币)进口设备详细规格及技术配置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进口设备(仪器)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即人民币汇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便乙方立马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换汇手续和到银行开出信用证;余款5%即人民币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
[第四条]设备/仪器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内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设备/仪器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支付后天内交货。
[第六条]设备/仪器技术质量要求、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详见技术协议。
[第七条]甲、乙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与国外供货商洽谈货物配置清单,并将与外商商谈确定后的货物配置清单及相关技术要求交乙方。
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应立马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对外交涉。
3.合同货物到达甲方后,如发现包装及货物残缺,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立马向当地进出口商检局提供检验,取得商检证书后,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内(90天)对外交涉索赔。
4.负责将进出口机电产品申请表,免税申请表盖章后交乙方办理机电批文,并负责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免税报告。
5.若海关要求现场查货,甲方应派技术人员陪同。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外签订外贸购货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2.负责办理对外购货合同的填单、开证,催货,审查单据,立马对外支付货款等相关手续。
3.负责合同项目下进口货物进口机电批文,海关免税,商检和长沙报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负责办理对外索赔手续及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5.货物交甲方验收合格后,立马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甲方或乙方违约金比较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十。
[第九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采用下面一种或综合的方式理赔:
1.同意拒绝收货并且退还给甲方拒收货物的金额,同时承担所有直接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报关费、仓储费、对拒收货物的监管、保护费用等。
2.根据货物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程度,损坏的程度,甲方损失的金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3.替换新的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规格质量一致的部件,承担所有的费用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4.若乙方在收到索赔30天后没有回复,则将视为乙方已经默许接受了甲方所提出的索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各项工作。
(二)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六分,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五)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日期:
设备采购代理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职务:代表人职务:
日期:日期:
二、通用条款
一、双方权利1、委托人
1-1、提出招标设备和服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主要商务要求;
1-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程序的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确定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办理邀请招标核准手续,并保证被邀请投标人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1-3、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项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1-4、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或确认意见;1-5、参与开标、评标工作;1-6、接受招标代理成果;1-7、依法确定中标人。
1-8、保存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
2、受托人
2-1、按合同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做出明确的答复。
二、双方义务1、委托人
1-1、保证招标项目应具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招标条件(例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等);1-2、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1-3、保证受托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2、受托人
2-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2-2、向委托人介绍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法的招标程序;
2-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公开招标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2-4、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等;2-5、协助委托人组建评标委员会;2-6、主持开标仪式;
2-7、委托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受托人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如果程序要求),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并将招标结果通知落标单位;2-8、受托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2-9、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三、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与收取1、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
1-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中标金额为基数,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857号)的规定执行。
1-2、费用承担: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招标公告费、招标文件的印刷制作费、开标、评标场地费、用餐费和评标专家的劳务咨询费、招标结果公告费),由受托人承担。
2、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2-1、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在本合同签订后某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代理预付款,其余款项,在《评标报告》报送委托人后某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2-2、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某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四、争议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
本合同仅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使用。除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外,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阅或拷贝。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单方面撤销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与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致的费用。
七、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四份。其中,委托人二份,受托人二份。
八、其它
1、本合同中所说的设备,包含原材料、燃料和产品等货物。
2、业务往来函件的有效签字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业务往来函件,以委托人代表和受托人代表或《委托人联系人员名单》和《受托人联系人员名单》中的指定人为准。
3、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