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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房屋
租赁
合同范本
2019
规范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2021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坐落于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出租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元整;
2.租金采用押一付六的方式,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3.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保证金1元)。先付后用,以后租金按每半年结算一次,支付应在付款期末前天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房屋出租后,如因房屋产权纠纷、按揭、抵押债务等事项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
2.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立马按照物业的有关要求
负担;
2.甲方已交付的物业费等费用元整,由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3.租赁结束时,乙方如有欠费,必须交清欠费。如不缴清欠费,则由甲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出租房屋修缮和使用
1.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立马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附着设施的修缮须提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出租房屋维修请求后,甲方应立马提供维修服务,但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发现设备故障应立马通知甲方,乙方因疏忽未立马发现设备故障或发现故障未立马通知甲方修缮,由此导致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其用途。装修或添加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租赁期满,乙方应保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完好无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交还房屋时,还应保证房屋的干净整洁。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如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出租房屋。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收回出租房屋: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达日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期搬出自有物件,将出租房屋退还甲方。搬迁后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余物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5.租赁期满时,本合同即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应于合同到期日前月内书面对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出租,则续签租赁合同,但因市场变化房屋租赁价格有所变化的,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调整房屋租赁价格。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的,每逾期交房某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总额%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乙方损失进行赔偿。
(4)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或折抵租金,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总额%的滞纳金。
(2)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上述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租赁期间,因乙方实施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除前两类行为外的其他违约行为,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并提前退租的,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5)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出租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总额%的房屋占用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码:码:
住址:住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
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
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七、本合同签订后的某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
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仔细了解各条款内容。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预租)的(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