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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设计
合同
规划设计合同3篇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立马间□地形图纸(比例尺)
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立马间□蓝图套□彩图套□说明书或文本套□时间、地点
第七条费用
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计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立马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
9.2.2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9.2.5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方应立马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立马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委托方份,设计方份。
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
设计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项目经理:(签)
项目经理:(签)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合同规划设计合同(2)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规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建设部及黑龙江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搞好协作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规划设计委托概况:
1.1规划设计委托文号、日期
1.2规划设计地点范围
1.3规划设计规模
1.4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1.5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
│序号│文件及资料名称│内容要求│份数│提交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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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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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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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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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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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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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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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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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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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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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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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年某月某日
│
└────┴─────────┴──────┴────┴─────────┘
第三条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
│序号│规划设计成果名称│内容要求│份数│提交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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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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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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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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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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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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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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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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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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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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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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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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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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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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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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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
└────┴─────────┴──────┴────┴─────────┘
第四条收费标准及拔款方式:
4.1本规划设计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2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元(小写:元),收费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3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计(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即(大写)元(小写: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元(小写:元)。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立马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间。
5.1.2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开始规划设计的,甲方根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9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