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
设计
合同范本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3篇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一
委托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揽人:香港建筑师(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就甲方开发的上海现代城(暂定名)项目,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设计范围,服务及成果内容
1.1、按甲方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
1.1.1、评估现有方案及提供修定及优化规划布局。
1.1.2、提供建筑概念平面、立面及剖面设计(包括高层住宅及酒店配套,但不包括中心区别墅及商业带建筑)。
1.1.3、在确定规划修改及建筑立面设计后,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至送审深度。
1.2、各阶段成果:
1.2.1、在某个工作日内在现有的规划布局图上以红线勾划出规划所需修正的部份及设计概念分柝图提出高层住宅建筑的平面初稿及立面风格的参考图或设计草图。
1.2.2、甲方同意及确定规划修定布局初稿及高层住宅平立面后,在某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概念方案修定稿,优化高层住宅平立面,及提供酒店配套建筑概念平、立面及剖面设计。
1.2.3、在甲方同意及确定修定稿及高层住宅和酒店配套平立面概念设计后,在5至某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至送审深度。(送审深度要求见第七条)
1.2.4、根据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
第二条、收费及支付方式
2.l、收费(货币单位:港币):
根据以上第一条的设计范围和内容,规划方案设计费为HK$万元整(港币万元整)。
2.2、支付方式:
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支付定金,即规划设计费的%: HK$万元(港币万元整);提交规划初稿及高层住宅平、立、剖面(即完成1.2.1服务)五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的%:HK$万元(港币万元整);完成规划概念方案(即1.2.2及1.2.3项服务)五日内支付余下的%:HK$万元(港币万元整)。
2.3、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按进度支付设计费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收到该收的设计费。
2.4、所有按规定工作需要的支出,如印刷、晒图、照片、影印、电话、电传、邮递、速递等,由乙方自理;但应甲方要求额外增加的图纸费用另计。
2.5、上述所有支付日期以甲方汇出款项之日为推,并需于汇出款项当日将付款凭证传真至乙方证实。
2.6、甲方付款应以港币支付及电汇形式存入乙方指定以下香港的港币银行之户口:
开户行:银行有限公司
户口名称:建筑师(国际)有限公司
户口:(港币)
地址:道号大厦
2.7、甲方的一切设计服务全部由乙方在香港提供、完成。设计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2次出差到上海汇报/交流/工地勘查的差旅费,额外之差旅费由甲方负责,另外支付。
第三条、双方责任
3.1、甲方责任:
3.1.1、向乙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正确性立马间性负责,如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需补充修改,则设计周期相应顺延。如甲方提供错误的资料造成乙方设计工作的浪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补偿相关费用;
3.1.2、按双方商定的条款给付乙方规划设计费,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按进度支付设计费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收到该收的设计费;
3.1.3、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3.1.4、工程设计需变更、修改时,须向乙方提供足够的基础资料。需作重大修改或重新设计时,甲方应使用正式文件通知乙方,并增加乙方所需工期及协商增付乙方相应的设计费。若终止设计,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1.5、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图纸、方案的着作权属于甲方(署名权归乙方),但甲方应维护乙方设计成果(图纸、方案、文件)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若甲方需重复使用应得到乙方的同意及按有关规定给付乙方重复使用的费用。
3.1.6、甲方需提供乙方不需考虑设计的别墅区及商业带的建筑图纸,以配合完成修改规划概念方案设计。
3.2、乙方责任:
3.2.1、根据甲方提交的设计要求,以及有关设计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技术要求并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图纸、方案;
3.2.2、保证设计文件、图纸、方案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加强与甲方和其它相关设计顾问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停建及缓建
4.1、停建:
当甲方终止或中断规划工程,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作停建论。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二条内的条款支付乙方相应各阶段已做出之局部或全部规划设计费,结清后,合同终止。
4.2、缓建:
如本工程在停建后于合约有效期内恢复施工,无重大修改,此工程作缓建论。乙方需继续依据合约条款提供设计服务,由此涉及的尚未付清之部分规划设计费由双方重新商定。所有因缓建而引致任何增加工作,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给予乙方补偿。
第五条、调解与仲裁
5.1、协商:
在设计期间或完成设计之后,如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
5.2、调解及仲裁:
若上述的协商办法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做出的任何仲裁决定双方必须遵守执行。在仲裁之后,除仲裁内容外,其它条款仍继续有效并执行。
第六条、其它约定
6.1、本合同所指的设计任务书是甲方对该项目的具体要求,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6.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应按顺序编号,当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概念规划文件内容及送审深度标准
7.1、现代城(暂名)项目地概念规划文件内容及送审深度如下:
1、设计总说明(含准确技术经济指标)
2、基地位置图(彩色)
3、基地分析图(彩色)
4、总平面图1:1000(彩色)(含准确技术经济指标)
5、总平面布置图1:1000(黑白)
6、总平面交通分析图(彩色)
7、总平面景观分析图(彩色)
8、总平面竖向分析图(彩色)
9、住宅单体平面、剖面图及经济指标
10、酒店单体平面、剖面图及经济指标
11、总体鸟瞰图(手绘亦可)
12、住宅单体效果图(手绘亦可)
13、酒店单体效果图(手绘亦可)
14、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7.2、补充说明:
1、总平面图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与各建筑单体指标计算相吻合(原规划中别墅及商业的指标暂不变)。
2、总平面图中地上建筑层数和地下建筑层数及范围必须标注清楚。
3、最终送审图需做成至少20套A3方案本,一套电子文件光盘。比较好带工作模型。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补充协议
委托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揽人:香港建筑师(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双方已就上海现代城(暂定名)项目规划设计事宜签订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费用不包括本合同在中国大陆的所有税项,国内税项由甲方另行支付或者办理免税证明。
2、甲方付款币种为港币,按付款当天汇率结算。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二
甲方(艺术家):
住址:
电话:
乙方(出版商):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兹就甲方为乙方欲出版的《》一书设计封面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封面设计主题为。
第二条
本封面设计需使用种颜色,尺寸为。
第三条
1.在年月日前,甲方须向乙方交付本封面设计初稿件。
2.乙方须在收到初稿后日内将选定的初稿通知甲方。
3.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上述通知后日内向乙方交付成稿。
4.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成稿做细微改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请求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对成稿予以修改。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封面设计为本人创作,不侵犯他人权益。
第五条
1.甲方所设计封面,其著作财产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可将本封面设计用于展览及出版个人作品集。
2.在本书出版及作其他利用时,应当注明甲方为设计者。
第六条
本封面设计原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书出版后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年内须将全部原件归还甲方。归还时间以上述两项条件最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条
乙方就本封面设计向甲方付酬后而不采用本封面设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须在收到本封面设计成稿日内向甲方支付酬金元。
第九条
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机构仲裁。
2.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三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年三月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立马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立马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计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立马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