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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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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装修 工程施工 合同书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综合楼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 1.3工程期限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暂定造价为(大写)。 第二条工程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造价编制以《年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年月《省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不能直接套用定额及信息价的,应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确认品牌及价格后再行施工。特别贵重材料及器材品牌及价格由双方另行面议。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壹份(详见附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4.1开工前7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派置同志为甲方代表协调现场施工监理。 4.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和设备必须在7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5.5乙方应对该单位工程的产品负责,应做好设备、器材的防盗、防窃及产品保护工作至验收交付甲方时为止。 5.6乙方派项目经理同志负责现场施工工作。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器材,承包人应在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建筑装饰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以及相关的验收标准。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属隐蔽工程的需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隐蔽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接到验收通知后七天内组织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移交手续。 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开工前按暂定价的%预付施工备料款元。 (2)工程进度至%时再付元。 (3)工程进度至%时再付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付元。 (5)工程竣工结算后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7天内一次性付清。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11.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发行时,该方应立马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12.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2.6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5.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5.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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