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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行纪合同书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行纪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品名:
2、规格:
3、型号:
4、数量:
5、质量: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6、价格: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
1、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
(2)超过1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3%;
(3)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2%;
(4)超过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为0.5%;
(5)超过1万元的部分,为0.3%。
2、行纪人的佣金,由委托人负担,但有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委托人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若费用由行纪人代垫,则委托人依行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4、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日内向行纪人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行纪人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1、履行期限不明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行纪人交付委托购买的商品,但应当给行纪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行纪人要求给付酬金、费用的,由商业习惯的从习惯,无商业习惯的自实施行纪行为完毕之时,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委托人也应于此时支付报酬、费用。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委托人给付报酬费用的,应当在行纪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行纪人交付卖出商品的价款,应在委托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行纪人交付买入的商品的,应在行纪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进行。
第五条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事务进行状况的报告义务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立马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9、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3、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4、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15、行纪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6、行纪人不得骗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立马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4、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某个单位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规违法服务。
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行纪人支付佣金。
7、委托人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8、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9、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行纪人违约责任
1、行纪人违反按照委托人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的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处分委托物时,未采取合理处分措施,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行纪人未将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所取得的利益立马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未将该款项立马转交给委托人,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交付该款项并偿付利息,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未按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行纪人:
1、行纪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行纪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行纪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立马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可能完成;
2、行纪合同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斗(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行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