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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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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股权 转让 合同
股东股权转让合同 股东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受让方: 转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方在某个单位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股东同意将原占公司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给 二、截止至交易日,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三、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四、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五、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条款: 七、本合同一式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个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转让和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受让方:转让方: 月 股东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转让方:君华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喻良厚,码:4301249(乙方) 喻名胜,码:4301244(乙方) 李国军,码:4301240(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20某年某月某日在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6-08室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万元,包括在宁乡县玉潭镇金沙路54号的房产)%的股份,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金额人民币万元,并由甲方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万元由乙方在办理好公司内部股东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付清。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笔转让股金后,同时将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乙方存档。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房屋产权)是甲方在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房屋产权),对宁乡县玉潭镇金沙路54号的房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房屋产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以及债权债务。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合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继续有效。 2、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时,经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股东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甲方在江苏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1.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2.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叁佰伍拾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某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100元,支付款项之日起(以乙方在银行转账日期为准)5天内办理完工商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自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1年内,如果没有出现甲方声明、承诺不应有的情形,且甲方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自1年届满之日起某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全部支付完毕。 2.3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声明、承诺 3.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3.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报、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3.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3.4甲方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公司不存在任何显性、隐性的债务(包括不限于没有对外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不存在任何已经完结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 3.5甲方股权转让乙方的公司(全部股权)只有以本经过依法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资质证书。其公司账面固定资产为零。 3.5甲方保证该公司能够在相应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正常运营。 3.6甲方保证自该公司交接之日前所有员工依据有关法律享有权利,并且保证若有劳资纠纷,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乙方的任何权益。即使纠纷发生在股权转让后,属于甲方经营业期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由甲方承担,甲方并承担在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前经营(含变更后出现因甲方经营期间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所有转让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该公司或乙方先行承担的,乙方或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当在乙方损失前支付相关款项。 3.7若上述声明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对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全部显性、隐性债务作为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论何时,乙方发现甲方声明不实的,其资质不符合国家资质标准,不能正常使用,有权拒绝支付股权转让金,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双倍的股权转让金。 第四条乙方声明 4.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4.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特别约定 5.1甲乙双方在该公司股权所有权转移之日,移交该公司合法证照、建筑业资质和许可证(包括但不到限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财务账簿等)办理移交手续。 5.2该公司于交接日之前发生的营运费用(包括水、电、煤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交接日之后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以交接日当日相关计量表的计数为准)。 5.3关于企业资质年检核查、注册人员的处理:甲方应为建筑业资质使用期间资质证书和建造师注册的合法性、符合性负责,负责20年度建筑业资质核查年检通过,确保核查期间技术、经济人员证书的有效性。为保证乙方能顺利经营,甲方同意将现有注册人员建造师、三类人员等通过一年过渡期变更出来,甲方承担过渡期间的证书使用费用。期间部分人员与甲方签署合同到期的、若乙方要留用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5.4为了本协议顺利谈判、签订、支付、和履行,甲方股东一致同意委托全权办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谈判、协商,代为承诺,代为签署协议,代为收取款项,代为收取文书,等等。受托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注:若本协议谈成,那就直接签署,委托书就不需要再作为附件了。如果有一个过程,那么可以由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权限同上,一定要将权限明确列明,作为附件。 5.5协议生效之后公司承揽的工程款到账,乙方全力配合由公司依法支付,甲方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相应的税费、并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6.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协助公司法人代表建筑业资质的变更,及资质年度核查,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6.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3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8.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9.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11.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开户行; 账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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