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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教师聘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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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合同 教师 协议
聘用合同:教师聘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教师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岗位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职位工作。如果院系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院系和职位。变动之后,乙方原来协议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该改变。 2.聘期内甲方保证乙方全职在特聘岗位上工作,但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外出合作研究、进修、培训任务的除外。从海外直接应聘的特聘教授人选如有特殊情况,聘期内保证每年在甲方特聘教授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 第二条聘期 本岗位首次聘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聘任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核结果以及甲乙双方意向,甲乙双方可续签聘任协议。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第三条工作目标 1.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2.乙方在聘期内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岗位任务 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每学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学时以上。 (2)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仔细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仔细进行课程建设(如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变革等)。 2.争取和主持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研究任务及目标: (1)乙方在考核期内,必须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在元以上)。 (2)乙方对主持的科研项目,应该仔细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以及学院科研项目中后期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3.学科建设任务: (1)乙方应该积极参加学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完成相关的学科建设目标。 (2)乙方在考核期内平均每学年必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大学);或考核期内有1篇公开发表在sci收录杂志(if3、0以上)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大学)。 4.人才培养任务: 5.队伍建设及其他任务:乙方应该完成学院以及教研室分配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兼职 乙方承诺,未经书面对甲方提出申请,并获甲方许可,不在校外兼任有报酬性的职业。 第六条教师道德 1.乙方应当仔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3.乙方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应当做到爱岗敬业。 第七条科研条件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为乙方申请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从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为乙方主持和完成项目提供以下便利: (1)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条件:。 (2)科研配套经费:。 (3)工作助手(可由特聘教授自主选聘):。 (4)办公条件:。 (5)生活条件:。 (6)招生条件(包括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等):。 第八条作品署名 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九条监督与备案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教学与科研进行监督,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乙方应仔细如实填写兼职教师信息表,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检查,并参加必要的教研活动。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后备查。 第十条考核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乙方须向所在院系聘任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院系意见确定考核结果。2.对考核不合格者,经甲方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协议。 3.乙方三年聘期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届满考核,依据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明确考核等级,并依据考核结果以及工作需要决定续聘与否。 4.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职位津贴发放和继续聘任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工资,职位津贴,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本协议。 5.甲方应保证行使考核权时做到公平公正,符合规定程序,并保证相应的透明度。乙方对考核结果不满时,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工资和福利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2.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含税金)。在学校津贴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津贴制度应同时变化。 3.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4.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5.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若出现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十二条成果奖励 1.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乙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3.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4.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第十三条校方对协议的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经甲方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2.聘用协议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仔细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9)乙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情节; (10)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或在一个月内经两次书面催促明确拒绝归校。 第十四条受聘方对协议的解除 1.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协议。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协议,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或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本校到其他单位工作。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请教育部审核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的处理 1.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以出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以协商为前提。 2.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在聘用期间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财产,乙方不得再以甲方教授/副教授的名义从事学术及其他社会活动。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善处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协议的,按未履行的聘期时间计算,每少一年,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元。 2.若乙方在聘期内若享受过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协议时还应向甲方退回全部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的申诉 乙方可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九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的终止 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则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按照本协议所有在校学生均已毕业或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妥善安置以及处理好各种财务等事宜后,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立马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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