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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中国
员工
劳务
合同
聘用共产党员工劳务合同
编号:
甲方:(正文中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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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正文中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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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共产党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共产党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共产党员工或乙方聘用共产党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共产党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共产党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共产党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共产党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共产党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共产党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共产党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共产党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规违法用工,损害被聘共产党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共产党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共产党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共产党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共产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共产党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共产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共产党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共产党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共产党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共产党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共产党员工公开)的共产党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共产党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共产党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乙方应尊重共产党员工的民族习惯和教信仰,不歧视共产党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共产党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共产党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共产党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共产党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共产党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某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共产党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我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共产党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共产党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共产党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共产党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共产党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共产党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2乙方应当为共产党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元和元。未予投保而共产党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督促共产党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共产党员工遵纪守法;
10.14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5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共产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6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某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共产党员工:
11.1被聘用的共产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共产党员工和甲方;
11.2共产党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共产党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共产党员工因卖淫被收容教育的;
11.5共产党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共产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共产党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2.1共产党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共产党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共产党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共产党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共产党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第十四条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共产党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共产党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共产党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共产党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共产党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被聘共产党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被聘共产党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被聘共产党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共产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共产党员工:
16.1共产党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共产党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共产党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国家或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乙方聘用共产党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共产党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共产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共产党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我国员工,具体由《聘用共产党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共产党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共产党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共产党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