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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
股本
借款
合同书
联营股本借款合同书
联营股本借款合同书
贷款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借款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比较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上。
第三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组建(合作)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某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公司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