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经典
航空
货物运输
合同
经典版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年月日
到站
经由站
发货人
单位、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收货人
单位、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顺号
品名
包装种类
件数
实际重量
声明价格
记事
合计
发货人
单位、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收货人
单位、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发货人
单位、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收货人
单位、姓名
电话
详细地址:
①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财务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至
运输方式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
储运注意事项
收运站
日期
经手人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
中转费(每公斤¥)
¥
其他费用:
¥
合计:
¥
②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发货人联(报销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至
运输方式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
储运注意事项
收运站
日期
经手人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
中转费(每公斤¥)
¥
其他费用:
¥
合计:
¥
③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到达站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至
运输方式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
储运注意事项
收运站
日期
经手人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
中转费(每公斤¥)
¥
其他费用:
¥
合计:
¥
(货物运费总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货物到达处理记录
到达日期
通知
提货日期
交件人
收货人
④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存根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至
运输方式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
储运注意事项
收运站
日期
经手人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
中转费(每公斤¥)
¥
其他费用:
¥
合计:
¥
托运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运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条托运人于月日起需用型飞机架次运送(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协议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协议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协议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
代表人:
年月日
承运人:
代表人:
年月日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送交货物的空运业务,应立马订舱、承办收货、制单、报检、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存在某个单位的货物数量、质量正负微差数值为:.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或航空保险的,由于承运人及其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比较高为灭损货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币元。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或因此增加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乙方代发电报通知承运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正式书面委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价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的,按标准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比较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
第十四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采取拖欠或暂扣运费的手段。
第十七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