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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
民事
委托
代理
合同书
简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
简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四楼
电话: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参与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活动,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活动,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为,支付。
文书工本费为元,签订合同时即时支付。四、乙方律师必须勤勉尽责,从事代理活动,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立马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或乙方律师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并保证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证据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已交代理费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3-4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某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现第六条第2-3项情况,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确因特别事由需变更合同条款的,双方再行协议,在未达成一致协议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八、违约责任。
乙方无中断理由不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师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阶段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乙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
简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文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代理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件阶段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二、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律师代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2、律师因从事该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元,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真实、详尽、立马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款规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特别约定
1、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已收代理费和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甲方擅自变更代理权限或单方终止代理协议;
(3)乙方已全部办理完甲方委托事项的。
2、签订本合同之后,甲方与争议方和解、调解或争议方主动完成义务,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义务,已收代理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之日止。
2、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开始服务。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代理律师各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受托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简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文三
委托方:王书(简称甲方)地址:河源市建设大道3号
电话:
受托方: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简称乙方)负责人:孙华
地址:河源市建设大道81号
邮政编码:517000
电话:(0762)3852668,传真:(0762)3852878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孙华担任甲方与河源市东源县蓝塘村委会合同纠纷案第壹审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为一般授权,包括:
1、收集并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2、提起民事诉讼;
3、开庭;
4、参加法庭调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权限以提交给法院、仲裁机构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立马提交证据,按时出庭,立马办理受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立马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委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立马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张义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户名: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山支行
账号:2085034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河源市区外(不包括东源县城)发生的差旅费按实结算;河源市区内发生的按报价单约定实行;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六)至(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甲方作为原告起诉,甲方在起诉前撤诉或单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六)—(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