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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合同
码头合同2篇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一致同意甲方1118号大治河金砖码头有偿租赁给乙方从事货物装卸、仓储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 一、租赁范围 大治河1号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与该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及安装在码头上8吨吊机一台。 二、租赁期限 自20某年某月某日至20某年某月某日止。 三、租金计算 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8吨吊机一台,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与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第一、二年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以上第一、二年租金合计为陆拾伍万元整。 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每年分别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元。 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 四、租金交纳期限 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在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叁拾贰万伍仟元,三个月内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 第三、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纳。 五、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要保证乙方内外道路畅通、和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对码头进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码头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对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 六、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使用甲方公司发票应照章纳税,并享受优惠政策。 5、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懂经营,善管理人员对码头进行管理,对外来打工人员要仔细进行临时户口登记申报,确保一方平安。 6、乙方要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冬季要对吊机做一次防锈保护,保持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对设备故障立马修复确保安全。 7、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规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8、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码头状态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污水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规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码头,经甲方多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将场地码头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1、不具有合法码头经营使用资格的,包括因违规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取消码头使用资格时。 2、码头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丧失码头使用功能无法恢复时。 七、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负责乙方生活、作业、办公供电供水,以分支计量表核算费用。 2、乙方租用甲方码头需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由甲方代交后向乙方收取。 3、航头港监费(0.元/吨)由乙方自行交纳。 4、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码头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5、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租时乙方应提前对码头场地进行清理,将属于自乙方的临时建筑拆出清理干净,在租期结束后按时交还甲方。 6、乙方在经营中需使用甲方地磅时甲方应指派司磅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应按0.2元/吨交费。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码头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本合同所涉及的码头使用证复印件 2、本合同所涉及的土地证复印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甲方代表: 某年某月某日 乙方代表: 某年某月某日 港口货柜码头改善工程合同码头合同(2) 港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为将号货柜码头改善工程交由工程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乙方)承包,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下: 一、工程地点: 号码头附近 二、工程范围: 详设计图、施工说明书、详细价目表及单价分析表。 三、工程总价: 全部工程总包价为元整(本工程造价为,营业税为元)详细价目表附后,竣工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施工说明书总则第十一条及第廿三条之规定办理。 四、付款办法: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工程部份计价日期,原则上订在每月日及月终最后一日办理估验计价,支付该期估验计价%,规定工程完成期限不足工作天者(不包含工作天),按原合约单价计付,不予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但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连续达个月以上者,连同原合约工作天在天以上时,其未完成部份得应乙方要求按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之;工程完成期限在工作天以上者(包含工作天),以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按省政府主计处公布之“省营造工程物价指数”总指数为调整工程费计算标准,其办法详本局营缮工程补充说明书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之。上项估验计价如系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者,应予按月办理不得延期。 (三)本工程开工后,乙方将合格材料运达工地时,1.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按成品单价%付款。2.单项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按单项材料单价%付款。于工程计价付款时,按其材料使用量核实扣抵之。 (四)全部工程完成并经正式验收,乙方并已缴存保固切结及保固不漏切结,除保留工程结算总价%。 (五)作为工程保固金,俟保固期满后再行发还外,其余尾款结清,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存之全部工程保证金。 五、施工通则: (一)本工程应依照施工说明书及施工图样等施工,其倘有未尽之处,乙方应听从甲方施工单位主管工程人员之指示办理,不得借口有任何要求推诿等情事,如在施工中,甲方发现工程与原施工说明书及图样不符,得要求乙方重行修正施工,至修正施工部份,其一切施工工料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不得要求补偿。 (二)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因承揽工程而发生之债权让与第三人。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发表工程内容或意见之新闻。 六、工程期限: 本工程乙方于签订合约后日内开工,并于开工前检送开工报告,由甲方主办工程单位查核,全部工程限于工作天完成。凡遇不能工作之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得免计工作日数。 七、逾期罚款: 每逾竣工期限一天,罚款按工程结算总包价;计算。该项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及其保证人追缴之。 八、工程图说: 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乙方认为完全明了,愿切实遵照办理,如施工说明书与图样有显明冲突时,以图样为准。 九、施工什费: 有关本工程一切应用之设备工具及工料运杂等费用暨印花税税款,除招标或订约时说明由甲方供给或借用外,余均包括在各项单价内。另营业税包括于投标总价内,由乙方向税捐机关缴纳。上项借用工具及供给材料,应由乙方负责保管;工具材料如有损坏遗失,乙方应负责修理如式或照时价赔偿。运输工程材料等,绝对禁止使用并装无照机动车辆,俾策交通安全。 十、工程变更: 甲方对工程有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倘因甲方变更计划,乙方须废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时,由甲方核定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比照订约时料价计给之。 十一、解除合约: 乙方逾开工日期日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工人及料具设备不足,进行迟缓,作辍无常,致较规定总进度落后%以上甲方认为不能依限完工,或乙方不能履行合约责任等时,甲方得随时解除合约另行发包或自办,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即由甲方按照合约单价或工程款计价调整办理结算;其未完成工程部份之工料费用及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如超出原合约之剩余工料款时,其超出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付甲方,乙方不得异议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十二、工程终止: 工程进行中,如因特殊情形,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解除合约全部或一部分,一经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工程,及已进场材料,由甲方按合约单价核实结算之,而乙方所领超出之工料款即行缴还甲方,乙方不得有额外之要求。 十三、意外事件: 工程进行中,乙方工作人员如有伤亡意外等情事,其善后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概不给任何补贴。 十四、工作员工: 参与本工程之乙方员工,必须听从甲方主管工程司之一切指示,并须遵守当地场所之一切法章规则,如有触犯违反而引起之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十五、工地代表: 本工程施工时,乙方负责人需在工地监督,如乙方负责人不能驻在工地时应选派富有工程经验之人员负责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并接受甲方施工监督,惟甲方认为不适当时,得随时要求乙方更易之,甲方工程司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易其它不称职之人员。 十六、场地清理: 施工期中每日停工时场地应加清理,竣工后乙方必须将工作场地全部清理洁净后再行报请验收。 十七、工程验收: 乙方陈报本工程全部竣工后,甲方应于日内派员初验,如验收人员认为有开挖或拆除一部份工作以作检验之必要时,乙方应即照做不得推诿,并应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有与图样施工说明书及甲方正式通知文件不符等情事,乙方须负限期改正责任,经甲方所派验收人员认为合格为止。其无法改正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拆除重行施工,其所需工料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并不得要求补偿。倘乙方不在限期内修理完妥,则其超过该项限期之日数,应按照逾期罚款之规定办理。必要时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十八、保固期限: 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一定金额以上工程以复验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年,在保固期间倘有损害坍塌、屋漏等或其它之损坏时,乙方应负责免费于通知期限内修复,如延不修复,甲方得动用保固金代为修复不得异议。保固期限规定如次: (一)港区疏浚、清理、堤防拋石、建筑物拆除、地质钻探等免保固。 (二)机电、船舶等整修工程保固年。 (三)机电、船舶新建、油漆防水、路面、水电及一般修缮工程保固年。 (四)消波块制造、一般挡土墙、围墙新建、护舷新装等保固年。 (五)建筑物构造体(包括建筑物、码头、堤防、暗渠、桥梁)保固年。 十九、保证责任: (一)合约生效后,乙方如无力履行合约所订条款时,保证人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代负有关本工程乙方应负之一切责任。 (二)保证者有中途失其保证资格、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方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者于换保手续完成,并接甲方通知后,始得解除其保证一切责任。 (三)保证者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其保证一切责任。 二十、合约时效:本合约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章即同时生效,直至全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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