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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房屋
租赁
合同
石家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之一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北石家庄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并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房子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面积平米,附属设施:.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元,交纳方式为支付,计人们币(大写)元(元)。由乙方在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天支付。
2、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乙方需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负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租赁事宜,签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担租赁内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马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发生费用。
6、租赁期限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房内设施进行维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五、关于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予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
六、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限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属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违约处理
1、甲方违约的处理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备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月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七天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若非乙方过失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年度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
2、乙方违约的处理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拖欠房屋租金1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另行据实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达1个月时,甲方有权利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3)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未能将设施完好的房屋立马交给甲方,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2倍按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限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可不予退还。
八、免责条款
(1)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九、特别约定
1、;
2、。
十、其他约定
1、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之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月,出租方从
年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月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仔细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立马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