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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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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合同
监理合同4篇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以下简称“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概况 1、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①工程名称:②监理范围:a家装施工合同以内的项目预计元 b主材预计元 c安装厨房设备、门窗预计元 d安装地板预计元 e安装热水器、浴霸预计元③总投资:监理范围内预计总额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3、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条件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二、监理取费 1、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京价(收)(1996)第043号文件。结合当前家庭装饰装修的具体情况执行监理取费。 2、家装监理取费标准按家装工程的总造价计醛? a、3万元以下工程收取监理费计元。 b、3万元以上的按%计醛?计元。 3、监理人收费最终结算以家装总造价为准。签订监理合同时支付监理费的%计元,监理人进场时支付监理费的%计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支付%计元。 三、监理人责任义务 1、监理人对业主家装工程实行监理,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随时听取业主对装修设计的修改意见,了解业主的装修意图,协助业主与装饰公司或装修队进行工程洽商。 4、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监理人发出的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四、业主的责任义务 1、业主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的部分,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2、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业主与承包方鉴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等)。 3、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业主的同意。 4、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监理人使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向业主按工程分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延长期限天内不加收监理费,天以上的每天按监理收费总额的%进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监理费。如有发生视为业主违约,监理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工作不能进行时,双方互部承担责任。 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补充协议: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乙方:某年某月某日后附:家装监理服务基本内容(属合同一部分)家装监理服务基本内容一、开工前(审核业主与家装公司或装修队签定的合同、图纸、预算) 1、审核是否使用北京市标准合同范本。 2、合同中是否注明甲乙双方提供材料的品牌、数量、等级。 3、审核图纸是否齐全,图纸标准、尺寸、文是否清楚。 4、参照图纸审核预算书中的计算是否准确,预算单价是否合理。 5、检验房管及有关部门对装修需拆改部位的申请批准单。 二、施工中(施工过程监理服务内容采取逐项验收原则) 1、参加业主与施工方在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2、检验进场材料与合同规定的是否相符。 3、执行《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①基底检验旧装饰层的凿剔、清除处理等施工工艺。 ②检验水路、电路预埋工程。 ③基层检验底龙骨,底衬及找平层的施工工艺。 ④三方办理隐藏工程验收。 ⑤涂饰项目检验:第一步检验准备涂饰的面层(如:木制品、墙)。 第二步是对涂饰完成的墙体面层、木制品面层。 4、按规定时间如实填写监理检验记录。 5、协助业主签定装饰增减变更记录,审核工程量。 三、竣工后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竣工整体验收。 2、协助业主与家装公司或装修队办理有关保修手续。 四、单项监理服务可根据业主提出的要求进行协商。 1、人对业主家装工程实行监理,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随时听取业主对装修设计的修改意见,了解业主的装修意图,协助业主与装饰公司或装修队进行工程洽商。 4、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监理人发出的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四、业主的责任义务 1、业主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的部分,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2、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业主与承包方鉴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等)。 3、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业主的同意。 4、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监理人使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向业主按工程分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延长期限天内不加收监理费,天以上的每天按监理收费总额的%进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监理费。如有发生视为业主违约,监理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工作不能进行时,双方互部承担责任。 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补充协议: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乙方:某年某月某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2)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马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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