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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问题研究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用人单位
单方
解除
劳动合同
程序
问题
研究
分析
人力资源
管理
专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问题研究
摘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前人以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问题居多,而本文从程序入手,探讨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雇程序。
综合我国的三部劳动立法来看,关于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事由的篇幅远远多于程序设置,篇幅上的简短凸显出以下问题:第一、法条表述过于简洁甚至空白,缺乏明确性;第二、程序设置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第三、实务中容易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缺乏规范性。
本文在学习借鉴前人理论、对比中外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对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给出了立法建议。对于即时解雇程序应当首先细化解除程序,其次强化工会的监督。对于预告解雇程序应当分别设置试用期内和履行期内不同的解除程序。对于经济性裁员程序应当建立广泛的沟通协商机制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程序
A Study on
the Employer's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Abstract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by the employ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scission system of labor contract. most of the former researchers studied the entity problem of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an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cedure of unilateral dismissal of employing unit from the procedure.
In view of the three labor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length of the entities subject to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by the employer is far more than the program settings, which highlights the following issues: first, the article is too concise or even blank, lack of clarity; Second, the program is too simple,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Third, it is easy to lead the employer to abuse the right of dismissal,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from previous theories and comparing Chinese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this paper gives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o the employer's unilateral release, advance notice and economic layoffs. For the timely dismissal procedure should first detail the dissolution procedure, followed by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rade union. For the notice termination procedure, different release procedures shall be set up during the probation period and during the performance period respectively. Extensive communic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ird-party evalu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economic downsizing procedures.
Key words: employer; labor contract; unilateral dissolution; procedure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1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1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学说梳理 1
二、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 2
(一)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2
(二)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现状 3
(三)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3
三、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的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议 4
(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4
(二)中外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立法比较 5
(三)完善即时解除程序的建议 5
四、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议 6
(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6
(二)中外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立法比较 7
(三)完善预告解除程序的建议 8
五、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程序的立法及完善建议 9
(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概念及特征 9
(二)中外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程序的立法比较 9
(三)完善经济性裁员程序的建议 11
参考文献 13
一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当前学界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方解除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王全兴,管斌主编:《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虽然语言表述上有所不同,然则思想是相同的,是以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为基础,是具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志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徐郭飞.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D].复旦大学,2010.
。
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即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亦即用人单位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的意志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已经成立的劳动关系在合同存续期内提前终止,以达到用人单位的特殊目的。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解雇”,即指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单方解除是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以相对方同意与否为改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几个特点:特点一,有权性即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拥有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特点二,合法性即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特点三,时间限制性即解除的行为只能在劳动契约依法产生拘束力之后,没能完全践行之前;特点四,单方意志性即资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质是提前消灭劳动协议对劳资双方的拘束力,即预先消灭劳资双方互负的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的义务。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学说梳理
探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问题就不得不探讨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及其学说支撑,因为实体法界定权利,程序法提供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在奴隶社会无所谓解雇权之说,因为奴隶只是奴隶主进行生产的工具,其人身完全由奴隶主支配,也就无从谈起解雇。到了封建社会,虽然有了雇佣关系,但是雇主与受雇者的地位依旧是不平等的,后者对前者有严重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探讨解雇权也是没有意义的。直到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成为常态化后,在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思想的影响下,探讨用人单位的解雇权才有了意义。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后,人们开始重视对用人单位解雇权行使的规范,一方面是为了限制企业解雇权的胡乱行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的安定幸福。这就出现了三种学说支撑的解雇保护制度,分别是:
一是解雇自由说。该学说立足于契约自由原则,认为雇主可随意的解雇雇工,不受公法的干涉,不需要履行特别手续和承担特殊义务。该学说在资本主义早期发挥过一定作用,但由于不问青红皂白的解雇严重伤害了劳动者生存权,所以现今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摒弃。
二是禁止解雇权滥用说。在认识到解雇自由对社会发展的伤害后,人们开始重视对解雇权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依靠诚实信用和企业的自律来规范解雇权的行使,但这种道德性的限制实在是力量有限。
三是正当事由说。该学说认为非依合法理由、非经正当程序雇主不得任意解雇雇工。该学说是对前两者的修正,对于规范资方解除权的行使、保护雇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极大的意义,是目前大多数国家解雇保护制度的学理支撑。
目前国内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立法态度是在承认其解雇权的基础上,又明文规定了解雇权的可行范围和禁行范围,以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来突出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笔者以为这样的限制无法排除矫枉过正的嫌疑。对企业解雇限制过多不利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而过于放松,又容易导致雇主滥用解雇权,伤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我国应当以正当事由说为立法基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来规范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而不是一味简单的限制。
二 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
(一)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这三部立法中,其中《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前两部法律的概括总结,目的在方便前者的实施。《条例》第19条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是对《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理由的总结罗列,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上述条款陈述的情况时,可即时解除劳动协议而无需特定程序。《条例》第19条的第八、九、十项是对《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事由的总结罗列,在劳动者出现了上述情由时可以预先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酬劳而解除劳动协议。《条例》第19条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是在《劳动法》第27条的前提下综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单位经济性裁员事由的罗列,在出现上述事由时,用人单位应预先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能裁减职工。
(二)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现状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相比劳动者属于强势者,法律制定者在立法时优先考虑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全球劳动立法的公意。于是,大多数国家立法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做了周密的规范,既有解除事由的限制也有解除程序的限制,我国也不例外。相比于对用人单位的严格限制,我国对劳动者的限制相当宽松,劳动者只需要预先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在试用期内预先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而无需告知工会和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便可和单位终止劳动协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