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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
代理
合同书
特许代理合同书
特许代理合同书范文一
一、合同当事人
授权方:
法定授权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承担法律义务的E-mail:
业务唯一认可传真:
被授权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唯一认可传真:
业务唯一认可E-mail: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其特许区域内方拥有的用品品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特许经营
第一条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甲方生产或提供的用品的一级代理销售商。
第二条乙方在签署完本合同后即正式成为甲方在其指定区域市场的一级代理商,乙方必须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算起的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订货不低于元。
第三条乙方必须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分销工作,分销工作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乙方同时应做好分销点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对分销点的销售行为负责。
第四条乙方保证以不少于平米的展厅呈列样品。
四、区域保护
第一条乙方只能在授权的区域内开展用品的营销和宣传工作。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超出授权区域营销用品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
第二条甲方承诺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提供知会、协助和保护工作,有义务监督货物的流向。
第三条甲方应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实行价格及市场保护,维护乙方的区域市场利益。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假意定货以获取对甲方不利的证据:乙方一年内不少于次最多次假借任何销售区域的第三方向甲方购货或订货。若该批订货发往南京或甲方明知是南京的客户(含乙方假借的第三方)定货发往以外无代理商的地区且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必须对乙方承担该批货物零售价双倍的违约赔偿,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如下处理方式,且甲方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原价退该批订货。
2.原价退该批订货,解除合同。
3.原价退回该批订货,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因开设专卖店发生的原始装修、广告宣传等相关费用,并按原价加运费退回样品。
4.原价退该批订货,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发生的原始装修、广告宣传等相关费用,但乙方不退样品有权任意处置。该处理方式亦适用于乙方事后有证据表明甲方未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实行价格及市场保护、维护乙方的区域市场利益时。
五、价格管理
第一条甲方承诺给乙方的区域商品价格为全国最低的特许一级代理价。若发现有违该条款,乙方有无时限双倍追讨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市场零售价格体系,乙方须按此执行,允许按规定零售价格上下浮动%范围内明码标注。
第三条甲方建议乙方工程成交价在零售价的折至折之间执行.
六、促销与广告
第一条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用品品牌宣传资料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及挂牌、标识等。
第二条乙方可单独进行用品的宣传促销活动。也可与甲方共同进行以上活动。但事先必须经甲方文字批准方可进行。甲方应分担相应的广告费用。
七、培训和指导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用品的相关知识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销售技巧或新产品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必要时,甲方向乙方派出销售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销售指导或派出设计师进行术指导。
八、销售管理
第一条乙方可将每月将销售情况和库存商品情况传真给甲方。
第二条遇有工程项目或地产样板房项目结束时,乙方应搜集整理相关图文资料并提供给甲方作为工程项目档案或销售案例分析资料。
第三条乙方下定单后,预付%货款,另%于甲方发货前付清。甲方承诺其正常生产交货期含货运时间天。如遇有非正常情况甲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沟通、协商直至取得乙方的谅解;如遇有紧急交期单,乙方需与甲方沟通、协商并取得甲方的签字认可方能生效。若在合同定货期内甲方不能如期交货,乙方虽努力与购货方协调但仍产生如:违约赔偿、折价等损失时,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九、销售(年度销售指标)指标及返利年度累积每完成进货金额达到万人民币时,甲方将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其兑现方式是以冲抵货款方式兑现。
若无法完成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十、退换货
货物可调换,但有期限(个月内可调换);货物回厂有破损,乙方负责,需付%的修补费(轻微的),严重损坏按出厂价计算。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代理地,甲方应该确保装车发货质量,货到后应由乙方提供验货报告,验收后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损失由甲方承担。修补货物所需运输费则由甲方承担,运输保险则由甲方承担。
十一、售后服务
第一条甲方承诺为其产品提供年的质量保证期。
第二条甲方承诺其供货之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当地质检合格报告。
十二、注册商标、服务标识及相关权利
第一条本合同涉及到的所有注册商标、服务标识及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使用。
第二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和形象。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甲方品牌及相关标识。
十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一条甲方承诺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公开乙方的经营状况及相关有损乙方利益的情况。
第二条乙方在接受甲方的授权期内或终止合同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甲方经营的情况。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及品牌标识等,都应在合同结束后,返还给甲方或按甲方意见销毁。
十四、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一条乙方无正当理由恶意毁损甲方品牌或故意泄露甲方营运文件,或严重破坏营运体系价格政策或市场管理规定经书面劝告不服从时;
第四条乙方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四条乙方付款履行情况差,虽经劝告仍怠慢不执行时。
十五、合同的终止
第一条合同正常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续签新合同。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甲方、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结清所有往来款项;
2.乙方归还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
3.乙方归还或按甲方意见销毁有关甲方品牌的一切标识;
4.乙方取消有关甲方品牌的商业名称的登记。
十六、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七、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未尽之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须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日期:
特许代理合同书范文二
专卖授权人:利郎(福建)时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良星(以下称甲方)专卖总代理人:福建省福州市杨武(身份证:181)(以下称乙方)为进一步拓展“利郎服饰”专卖市场,甲、乙双方在原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以公平、互利为原则,就甲方授予乙方“利郎服饰”特许专卖代理权,并采用新的管理模式进行合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专卖授权约定
(一)甲方授予乙方在江苏省范围内经营“利郎服饰”特许专卖独家总代理权。乙方具有在江苏省开展“利郎服饰”专卖业务的合法权力。
(二)甲方不得在江苏省范围内委任其他经销、代理商,不得自行设置专卖销售网点。昆山市由甲方直接发货、收款,但纳入乙方的管理范围。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专卖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开展业务,维护“利郎服饰”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商标使用权,不得私自以“利郎”商标制作或加工产品。
(四)乙方不得对本特许专卖代理权进行私自转让。
(五)乙方应恪守“特许专卖”的规则,不得经营其它服饰竞争品牌。
(六)甲、乙双方如单方面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二、授权期限约定
(一)甲方授予乙方特许专卖总代理期限为五年,即自20某年某月某日起至20某年某月某日止。
(二)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在授权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三)本授权期限届满,乙方能完成合同中规定的销售回款基数,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专卖管理规范,有效推广“利郎”品牌,甲方将按新的统一代理条件继续给予乙方在江苏省的总代理。
三、合作经营方式约定
(一)乙方负责江苏省“利郎专卖”业务的拓展和管理、维护、监督,尽最大限度占领该省的市场份额,创造比较好的业绩。
(二)甲方如须在省会城市南京设立二级配送中心,其派驻人员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二级配送的职能及管理模式参照江西、安徽两地。
(三)乙方负责开拓二级市场,发展二级加盟代理商;负责对加盟专卖店提供规范的督导服务,并负责二级加盟店的管理,如出现混牌销售,假冒商品,不按甲方定价销售等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者,一旦发现,乙方应立马按专卖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店的全部专卖管理费,并处罚没收该店品牌抵押金。
(四)乙方发展的外围店,应负责二级店的督导、服务、卖场形象设计、装修、广告计划实施、培训等工作,同时,享受顺加7%的专卖管理费(出厂价以上的批发差价)。
(五)二级加盟店货源市内运输费用和向总公司提货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由对方所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债权、债务。
四、代理条件约定
(一)铺底货:
1、甲方为支持乙方开拓业务,在本合同期内,第一年给予乙方价值人民币肆拾万元铺底货的借款(不含特价货)。铺底货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减少拾万元。
2、甲方给予乙方的铺底货等同于甲方借给乙方的货物周转资金。合同届满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归还全部铺货货款。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盘点检查,乙方须保证其实物总数与商场在途货款相加不得少于甲方对乙方实际铺货量,否则,视为乙方挪用甲方的资金,按销售奖罚条款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归还不合理占用资金,乙方若不能按时归还,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按约定每年八月底归还甲方拾万元铺底货借款。如无归还,甲方有
权从乙方的货款中冲抵。合同期满,乙方又能每年完成指标或盈利,则乙方应归还全部铺货借款。
(二)供货与退货:
1、甲方西服厂按统一的出厂价8.2折、休闲厂按出厂价8.0折期货买断或现货买断作为乙方的提货价。向乙方供货,均需有购货合同或传真件经甲方确认。甲方未能按交货期立马发货,延误3天以上的,按延误部份的3%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拒绝提货,甲方按延误的6%赔偿;乙方未能按期提货,延误3天以上的,按延误部份的3%进行赔偿;超过20天未提货时,视为乙方无故拒绝提货,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批货,并按该批货款的%处罚乙方。
2、乙方销售的零售价接受甲方的监督。南京市实际零售价平均价不得高于出厂价顺加%。外围专卖店平均实际零售价与江西、安徽两地相同(外围商场专厅参照南京)。
3、乙方向甲方提货量达到铺底货额度,再提货时应款到发货,甲方实行款到发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4、乙方可自主选择品种,不受甲方限制。甲方保证公平、合理供货,不变相提价。
5、乙方提货与质量问题退货的长途运费自理,甲方负责发运和短途运费(公司至石狮段)。
6、乙方从原江苏省总代理商处接收的库存旧货中秋冬商品部分由甲方给予退差价.万元,夏季货品未销完的部分于20某年某月某日前退回公司,旧货中秋冬季货品退差价后由乙买断。
(三)回款基数(含休闲厂产品):
1、第一年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
2、奖罚办法:
①未完成年度回款基数时,第一年按甲方规定“低效市场处理”。第二年仍未完成,则甲方有权收回二级加盟店的管理及收益权限,直至终止合同。
②甲方在乙方不合理占用铺底货资金达到%时,甲方有权要求限期还款并收取2%/月的滞纳金;达到%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增值税票与在途货款:
1、乙方的商场回款由甲方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直接由商场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款到后计算为乙方的回款。乙方按甲方每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总额向甲方支付第一年为4%,第二年为5%,第三年开始为6%。
2、根据商场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