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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
采购
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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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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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含量│计量│数│单│金│送取货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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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牌号│规格│单位│量│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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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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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定金
买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交货验收
1.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安装费用由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2.验收:对于货物的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方未立马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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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价格调整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卖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卖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作为罚金付给买方。
第九条付款
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1)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预付款元,收到货物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货款的%),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的%),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
(3)
第十条保险
1.方应以方为保险受益人向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方指定的险种,并应使该保险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及维持该保险所需费用均由方承担。如因方未立马投保和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方自行承担。
2.保险事故发生后,方须立即通知方,并将受保险金所需的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立马交付给方。
第十一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二条保证人
1.买方委托为本合同买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向卖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买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保证人。
2.保证人根据《担保函》就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费用包括相关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4)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5)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日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卖方发货。
(8)其它:
2.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方自提产品未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6)买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卖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卖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声明及保证
1.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客观条件变化
1.买方如发生破产、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本合同因此不能继续履行时,卖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
2.买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买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3.卖方在参加买方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4.卖方决定不参加买方破产程序的,应立马通知买方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第二十二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买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卖方协商。
第二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斗、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1.本合同一式份。
2.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3.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买方(盖章):
卖方(盖):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