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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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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委托合同 范本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3篇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有偿服务。 第四条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立马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立马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有偿服务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对于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告《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告。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规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3、乙方的合理利润; 1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收;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收; (3)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每个停车位元/月计收; (4)特约服务实行明码实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2、缴费办法 (1)(住宅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以个为单位计收。 (2)物业服务费应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某日之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总费用3;的滞纳金。 (3)首次物业服务费收取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在某日之前(含某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服务费,交房日期在某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住宅(商业用房)交房后,若水电气任何一表进行了走动以及已装修、已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若经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共同确认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执行。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5)停车(场)库车位交付后无论是否空置,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6)特约服务费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某日之前缴清上月发生的特约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公摊水电费 首次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是以物业对首月公摊水电核算完成后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交房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装修,被占用,公摊水电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及核算从简原则,住宅从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核算公摊水电费,按月将上月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费用进行公布,按实际发生额逐户按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公摊,每月和物业服务费一起进行缴纳。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帐务接受业主监督。甲方在当月某日之前将本月的公摊水电费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信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电梯运行电费的收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井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物业维修基金收取 物业维修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维持在一定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具体项目如下: 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大、中修、更新或改造: 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防盗监控、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如健身娱乐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4、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更新、改造; 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单元大堂、楼层及其装饰等)、道路的更新、改造: 6、用于小区非盈利性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7、停车(场)库共用设备设施(如监控、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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