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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适用于一户一表用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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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黄岩 自来水 公司 水合 适用于 一户 用户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适用于一户一表用户) 合同编号: 用户编号: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类别 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地址)向用水人供应自来水。 2.用水人用水类别为居民生活用水,计费水表口径为dnmm。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提供的自来水水压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计费水表须经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经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供水人办理,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2.用水人对计费水表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计费水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此前的水量不作调整,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人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 3.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或遇计费水表故障的,按《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人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人要求复装时,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二)水价 水价执行政府定价,即指按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供水分类价格核定及代收费规定执行。在供水期限内,若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供水人按周期抄验水表并向用户收取水费,用水人应在接到供水人出具的《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日内缴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立马通知供水人。 2.对有计划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或降压的,供水人应提前小时通过张贴停水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其他形式通知用水人。 3.供水人专门设立报修服务电话(),立马组织人员前往修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供水人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立马抢修,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并立马恢复通水。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水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 3.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向他人供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用水人应立即停止转供水行为,并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应缴纳水费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4.用水人私自开启计费水表封印、更换计费水表、拆装计费水表等致使计量失准的行为均属窍水行为,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并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用水人销户或过户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水人执贰份,用水人执壹份。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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