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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采矿权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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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 采矿 出让 合同
泉州市采矿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条国家保护受让人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山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市(县、区)乡(镇)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小写平方公里),出让的矿种为,储量万吨(万立方米),可采资源量万吨(万立方米)。采矿权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矿区范围图),开采能力(生产规模)为万吨(万立方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年月日),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为止(年月日)。 第五条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缴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 第七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五条规定的价款及下列项规定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的矿山开采控制性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 2.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矿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接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年检、各类图纸交换、开发利用报表。5.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对矿山开采迹地和生态进行恢复治理。 6.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 7.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把矿区范围内将破坏的土地生态予以恢复,并经出让人验收后,无偿移交出让人,出让人应将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受让人;受让人未恢复或者经出让人两次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出让人直接用于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之日起某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方案、环保、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地质灾害等评价审批手续后,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受让人不得开采受让人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出让人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某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其在受让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签订采矿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调整权,因调整矿区范围,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必须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投入生产满1年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但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采矿权的开采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减去已经开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或者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要求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天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但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对矿山土地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整治,经发证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30天以上缴纳价款的,自第31天起,对滞纳价款按天加收1‰滞纳金;超过6个月不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应当赔偿出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提供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否则,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采矿权价款的2%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提供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超过某日未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给受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第某日起计算,每日1元。出让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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