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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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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销售 合同
2017汽车销售合同(4篇) 甲方: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并办理按揭或乙方通过其他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后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相关手续等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 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价:。 二、购车方式 1、乙方向甲方购买车辆; 2、乙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车辆,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手续。 三、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 1、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乙方提车确认单为准。 2、乙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汽车经销商及乙方签名盖章的提车确认单为准。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种方式及期限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 元。 2、分期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元,其余车款乙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021年限,按揭%,金额(大写)。 五、权利与义务 1、汽车销售商向乙方出售的汽车,质量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汽车销售商向乙方出售的汽车,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汽车销售商向乙方出售汽车时须真实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乙方通过其它汽车销售商购买的车辆,乙方负有审查所购车辆证件,发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若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仔细检查、确认。 6、如乙方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协助乙方或协助汽车销售商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六、有关汽车按揭的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手续的,乙方应切实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自提车之日起至银行贷款发生之日止,须配合甲方及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2、乙方提车后,须立马上牌,并把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原件交与甲方。 3、按揭期内,乙方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车辆私自转让给他人;如私自转让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在按揭期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经营状况不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5、乙方不得以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为由,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6、乙方签订的本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后,应严格履行,不得私自更改抵押权人,若由此而生的抵押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甲方为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费用(含保证金、续保定金、担保手续费、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贷款期内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乙方的续保定金在贷款期最后一年充抵保金,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若乙方不履行保险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承担。 8、乙方若变更住址及联系电话,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及贷款银行,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乙方不履行按揭付款义务的,除按按揭贷款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罚息、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 八、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所指的汽车销售商,系指乙方所购汽车的开票单位。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借款银行备案一份。甲方: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销售合同样本(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及授权范围 1.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包括: 1.2乙方的代理区域为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个区域总经销的权限,全面负责个区域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货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台车违约金为元,同时,甲方应明令禁止其他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在上述个区域销售(该市场年月日以前的供货车辆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1.3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辆(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4乙方的总代理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5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6“商标”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第二条订货及付款 2.1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见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由具体的经销协议和订货单组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所提车款 2.3产品的销售在授权的区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依据或参照甲方确定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严格禁止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销售。 2.4乙方为销售产品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2.5本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条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乙方自行提货,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仓库地为交货地。 第四条投标特别约定 乙方在参加投标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招标方要求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但乙方必须按相应情况遵守甲方在价格上的规定。 第五条商标、工业产权和保密 5.1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5.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5.3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也不得将该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处以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6.2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销售的数量对乙方处以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6.3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4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售后服务 7.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7.2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3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7.4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汽车配件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后服务之费用。 7.5对于乙方擅自改装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对于甲方维修站因维护甲方利益而进行了维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维修费用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马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有关主管机关裁决)后,可以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共产党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盖章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且效力等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与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签):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1.代理商授权书(略 2.《汽车商务制度》(略) 3.顾客档案表(略) 4.进销存报表(略) 5.市场信息调查表(略) 6.订货单(略) 汽车销售合同2017汽车销售合同(2) 甲方:浙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汽车并办理按揭或乙方通过其他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后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相关手续等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 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价:。 二、购车方式 1、乙方向甲方购买车辆; 2、乙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车辆,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手续。 三、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 1、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乙方提车确认单为准。 2、乙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汽车经销商及乙方签名盖章的提车确认单为准。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种方式及期限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 元。 2、分期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元,其余车款乙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021年限,按揭%,金额(大写)。 五、权利与义务 1、汽车销售商向乙方出售的汽车,质量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汽车销售商向乙方出售的汽车,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汽车销售商向乙方出售汽车时须真实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乙方通过其它汽车销售商购买的车辆,乙方负有审查所购车辆证件,发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若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仔细检查、确认。 6、如乙方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协助乙方或协助汽车销售商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六、有关汽车按揭的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手续的,乙方应切实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自提车之日起至银行贷款发生之日止,须配合甲方及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2、乙方提车后,须立马上牌,并把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原件交与甲方。 3、按揭期内,乙方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车辆私自转让给他人;如私自转让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在按揭期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经营状况不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5、乙方不得以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为由,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6、乙方签订的本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后,应严格履行,不得私自更改抵押权人,若由此而生的抵押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甲方为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费用(含保证金、续保定金、担保手续费、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贷款期内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乙方的续保定金在贷款期最后一年充抵保金,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若乙方不履行保险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承担。 8、乙方若变更住址及联系电话,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及贷款银行,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乙方不履行按揭付款义务的,除按按揭贷款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罚息、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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