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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建筑节能
示范
工程
专项
合同
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合同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合同
示范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起止年限: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承担单位(乙方):
保证单位(丙方):
项目负责人:
合同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冀建科[]290号)的要求,河北省建设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项目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本项目的节能示范内容
三、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本项目的成果提供形式
五、本项目分年度进度安排进度年
(年)
起止月份
(月至月)
任务目标(包括承担单位、实施地点)
六、示范工程主要参加人员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承担的主要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七、示范项目合作单位序号
单位名称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八、甲方所拔的补助经费万元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乙方在年月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示范内容和深度满足或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十、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工程竣工后经过一个采暖期未申请示范工程验收的;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4.未获得甲方批准延期实施的。
十二、风险的承担。
示范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本项目示范的技术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示范工作成为不可能,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若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甲方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投入的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不再追加投入经费,剩余部分应返还甲方。十三、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三份(a4纸),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代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