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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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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货物运输 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履行下列条款: 甲方将货物吨从港交给乙方承运到码头,运价每吨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元,剩余运费待承运货物卸剩,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 甲方装船后验明吨位,待船舶离港后至目的地,卸货时货物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天,卸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 如超过卸货期限,按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每天每吨元。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5公里不计费)。 六、其它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解决不了由诉方法院受理。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立马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斗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比较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自行组织船只,从事国内运输业务。 三、装船期及载货量: 采取分批承(发)运,甲方每月5日前下达下月发货计划,乙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承运计划。 四、发货人、收货人及运费率见附件,乙方不承担货物装卸费用。 五、数据与交接: 货物数量以发货人发货单据为准。乙方必须加强现场监装、监卸工作,确保货物的交货数量。 六、乙方确保船舶处于适运状态,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若装货前发现船舶不符合装卸要求,甲方有权不装货,乙方所派船舶到甲方,甲方必须安排五小时内装货。 七、运达期限: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货物装船完毕后,在合理期限内立马将货物保质、保量运达收货人指定地点。 八、结算与付款: 按发货人发货单结算运费,如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受损或灭失或掺杂等影响货物品质的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甲方扣除相应运费。每月上旬,乙方提供收货人货物交接清单,凭运输发票结算或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每月25日前结算。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账户汇款,如因账户性质及其他原因不能收到运费,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或现金结算。 九、保险:乙方负责办理船舶保险。 十、税收及费用:涉及货物的税、费由甲方承担,涉及船舶及运费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在货物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如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受损二、货物品名及包装:熟料或灭失或掺杂等影响货物品质的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甲方扣除相应运费。 2、乙方因超载或故障等原因,要求减载或转载才能交货的发生的过载、转运等费用和货物亏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车辆发生计少包,由乙方赔偿少包损失并承担亏吨运费。 十二、特约事项: 乙方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盖船设施,货物装妥后立马盖船,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密封状态。 乙方必须提供船舶保险单,营运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航行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保证内容真实、清晰。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因生产、销售需要而对船只进行的调度安排,不得违反仓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乙方船舶如违反上述条款及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乙方除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自20年4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止。 十四、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托运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担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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