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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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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合同
水利工程合同3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 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水利工程合同(2)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一、本合同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0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天:指日历天。 1.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斗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 2.4专用合同条款。 2.5通用合同条款。 2.6技术条款。 2.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在签订合同后立马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仔细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立马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6.6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立马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6.7按发包人要求立马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6.8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7条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8条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9条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第10条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 第11条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2条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1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 12.2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2.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2.4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2.5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3条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2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提前的时间。 13.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赶工费用和奖金。 4.质量与检验 第14条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第15条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6条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 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7条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7.1发包人确认的变更。 17.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第18条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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