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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 转让 合同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范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坐落在乡(镇)村小组,小地名:(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面积亩的(林权证号)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立马间 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转让上述标的物,转让期内支付转让价格,金额:支付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在乙方的准许下他人方可在转让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等,但不得破坏林地资源。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行为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采取措施,立马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4、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用、占用,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转让金的%支付。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节;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转让合同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范文2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双方签订的《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条款经双方协商后,需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把林权过户给乙方后,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对林地进行开发,不得进行转让,不得将林权进行抵押贷款,林木资源归甲方所有: 二、转让期内不论山上现有或者转让期内生长起来的林木都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砍伐或者破坏。 三、属政策性对林地的补助及政策性的封山育林补助归甲方所有。 四、在转让期内如发现转让林地内有矿产资源被国家征占产生的收入,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补充协议进行分配。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补助款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特订此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此补充协议为准不得违约。 七、甲、乙双方应公平执行本补充协议,悔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八、甲、乙双方商定请甲、乙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见证单位的监督、调解,以利本协议的依法依归实施。 九、本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并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范文3 甲方(流出方): 乙方(受让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一、合同签订双方声明 (一)甲方声明 1、甲方拥有签订本合同的全部授权,本合同中确认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涉及其他第三方的,甲方已得到其他第三方的授权,因授权不当或未正确行驶授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甲方法定代表人变动或其他重大人事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二)乙方声明 1、合同中所指的“乙方组建的经营实体”,系乙方为经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流转土地)需要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保证对其保持实质性控制。 2、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中涉及“乙方组建的经营实体”权利和义务事项的,乙方保证在其成立后将与甲方签订协议进行确认。 二、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确认流转土地共亩,其中:耕地亩、旱土亩、林地亩,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流转清册》(见附表一)。 三、流转方式和期限 (一)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三)甲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 四、流转土地用途 (一)甲、乙双方约定流转的土地用于茶叶种植及配套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二)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需利用租赁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流转期限内乙方不另行向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租赁期满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免收乙方流转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下简称两项补偿费)和前五年(即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的租金。第六年起至第三十年期间,甲方按元/年的标准支付乙方租金,租金于次年六月份以前支付一次性付清,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赁费用。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流转土地。 (3)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享受乙方所需劳动力的权利。 (4)合同期满后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 (1)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确保流转土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乙方在租赁后发现流转土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流转期内不得干涉乙方和乙方组建的经营实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负责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与村民小组和其它承包户之间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3)负责将租赁土地的林权证办理到乙方组建经营实体的名下。 (4)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因生产经营所需而需利用租赁土地作为生产、生活配套用地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租赁期内乙方不另行向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租赁期满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组建的经营实体,乙方或乙方组建的经营实体享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土地上的一切作物及附着物。 (2)乙方或乙方组建的经营实体享有租赁土地上国家对于特种产业、特种农作物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的减(免)征或税收返还、政府补贴、政策性贷款等。 (3)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享受全部地上作物和附着物的补偿。 (4)承包期满后,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租赁土地上未采伐林木以及一切作物、附着物。 2、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合理利用土地,有效保护租赁土地。 (2)立马、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费用。 (3)租赁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转租土地。 (4)乙方应对保持其组建的经营实体具有实质控制权。如果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已丧失对其组建的经营实体实质控制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项下对于乙方所组建经营实体的义务。 (三)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死亡的,由乙方法定继承人承接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甲方酌情从土地补偿费中对乙方给予适当补偿,具体金额视剩余租赁期长短另行协商确定。 3、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在对租赁土地进行整治改良时,应顾及租赁土地周边及范围内村民房屋、耕地等财产的安全,房屋、耕地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动土施工。 4、村民按地主风俗需在租赁土地范围内择地作为埋葬墓地的,乙方应给予理解和支持,但由此给乙方地上作物造成损坏的,甲方应负责协调给予乙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成片墓地达亩以上的,甲方相应减少乙方的租赁费。 5、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可自主确定租赁土地整治改良的施工队伍,甲方有义务为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不出现村民影响、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如果因村民阻挠致使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遭受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6、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在租赁土地的财产安全,有义务配合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制定、落实各项财产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不出现损害、偷盗租赁土地内财产的现象。如果本村村民影响乙方或乙方组建经营实体财产安全并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并负责追回全部损失。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乙方在流转期内将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未经甲方同意并达成相关协议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所流转土地的;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要求对方与之进行磋商。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的,则每延迟一个月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从租赁期的第六年起,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则每延迟一月,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二)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四)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一)下列资料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租赁土地测绘图; 2、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流转清册; 3、甲方与各村民小组、村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委托流转合同书》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4、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署的《关于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流转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5、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二)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同时俱备下列条件时生效: 1、甲、乙双方已签字并已获得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鉴证或批准。 2、甲方已与涉及租赁土地的各村民小组、村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委托流转合同书》; 3、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涉及租赁土地的各村民小组(含外村村民小组)的《关于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流转的决议》原件。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尽快注册组建经营实体,组建的经营实体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确认本合定中涉及所组建的经营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与乙方组建经营实体另行签订的协议不得与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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