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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
租赁
经营
合同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范文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某年某月某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某年某月某日收回,租赁期共年零个月。
第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1.租金标准:
2.租金总额: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5.其他:
第四条租赁柜台的用途
第五条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
第六条租赁柜台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方法使用租赁柜台。
第七条租赁柜台的维修
1.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柜台的维修义务。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柜台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由于维修责任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方承担。
2.因维修租赁柜台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维修租赁柜台的除外。具体约定是:
第八条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害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对费用、改善要求等内容进行约定。具体约定是:。
2.合同期满,对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第九条租赁柜台的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权利;
(2)出租人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营发展需要,制定有关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权利;
(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诚信守法经营的权利;
(4)出租人有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的线索,立马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
(6)出租人有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承租人违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权利;
(7)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
(8)其他权利:。
2.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交付租赁柜台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2)出租人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的义务;
(3)出租人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柜台符合约定的用途,以保障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义务;
(4)出租人有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义务;
(5)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柜台(摊位、铺位、商位等)和服务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2)承租人有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权利;
(3)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将租赁柜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在合同履约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因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的租赁柜台及设立柜台的场所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权就租赁柜台存在某个单位的瑕疵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其他权利:。
2.承租人义务
(1)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交纳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有在租赁柜台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许可证书的义务;
(3)承租人有诚信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出租人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4)承租人有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
(5)承租人有执行进货查验,不销售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6)承租人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柜台的义务;
(7)承租人有租赁期届满归还租赁柜台的义务;
(8)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柜台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日内仍未提供租赁柜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出租人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租赁柜台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设立柜台的场所水电、消防、安全、卫生、供暖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经催告后在日内仍无改善的,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责任。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日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柜台,致使租赁柜台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按约定归还租赁柜台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4)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上隶属公司,不改变原来的财政、税收渠道。
第五条厂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六条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厂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固定资产元,流动资金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租金定为元,分年缴纳。
年度元;
年度元;
年度元;
第十一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出租人为了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五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承租人是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一)机构设置权;
(二)人事任免权;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四)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五)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二十条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承租人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必须保障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有价值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有权监督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对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对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有权维护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不得平调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是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厂的固定资产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