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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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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承包经营 合同书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1 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年。自20某年某月某日起至20某年某月某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立马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立马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规范林地承包(指家庭承包、责任山和“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行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现状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某个单位的下列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面积共亩的林地使用权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承包期限共年,发包给乙方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二)以非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林地承包价款按每年每亩元,面积亩共计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承包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计为元,缴付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具体缴付在本合同第六条作补充约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集体林地所有权。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林地承包收益。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制止乙方损害所经营的承包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2.确认上述所发包的林地林木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承包后发现原发包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享有对承包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臵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有权享受承包(责任山)国家优惠政策,如该承包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采取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必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价款给甲方,并依法依规缴交各项税费。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臵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承包期内,如乙方确需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报经原发包方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方甲方备案。同时依法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以家庭承包责任山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间,乙方家庭内部成员需要对承包责任山进行分割责任山,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责任山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甲乙双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四)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天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承包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六)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臵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臵方式。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仔细履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双方设定为元。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承包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个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发包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付林地承包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承包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给承包经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等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解决方式: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属完善原责任山承包合同,原责任山承包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如需经镇(乡)政府批准的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签证)的,经自批准或备案(签证)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村委会、镇(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3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立马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立马、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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