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
销售
合同
木门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合同宗旨
第一条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保证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某个单位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内木门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并归属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元.
第三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对于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立马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立马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乙方保证不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有关标识,停止与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某个单位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规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对于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甲方义务
第一条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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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章合同终止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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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底销售合同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或与""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则:一,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
留存,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乙方执行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后)
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附后).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公司印章: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日期:
本合同签定地:
相关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附件二: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对于目前中国家装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具有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集团木门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一条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特许经营分类
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集团)将"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木门特许经营权.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集团)将"木门"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木门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特许经营收费种类
特许经营加盟金,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二条特许经营收费标准
1,特许经营加盟金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2,特许经营保证金:
一级市场:委托特许经营:人民币8万元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5万元
二级市场: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3万元
三级市场: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1-3万元
第三条商号使用原则
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木门"商号.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特许经营形式确立原则
第一条一般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卖场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总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第二条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