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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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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 买卖合同 范本
期房买卖合同范本3篇 期房买卖合同范本一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在签订: 甲方(卖方):,:,电话:住址: 乙方(买方):,:电话:住址: 鉴于: 1、甲方于年月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该合同约定:甲方以人民币元整的总价款购买位于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相关信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上述合同已由登记备案。 2、乙方了解该房屋为期房的事实,并同意向甲方购买上述期房。 因甲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甲乙双方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该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总购房款为人民币元整,具体的付款进度及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以方式向甲方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元整; 2、开发商交房时,乙方以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 3、双方同意,因房屋转移产生的税金及其他所有手续费用由承担。 二、甲方的义务为: 1、甲方负责取得开发商同意,进行房屋的权益转让; 2、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协助乙方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该房屋权益转让手续; 3、甲方应于乙方付清首付日内将该房屋有关资料交付给乙方,待开发商交房时直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三、乙方的义务: 1、承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进户的安装费用及材料费用; 2、承担该房屋的维修费用; 3、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和甲方一起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该房产及土地的产权变更手续。 四、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承诺:作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保证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属实,不存在任何伪造、夸大及其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3、甲方保证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他限权利限制,如查封、抵押、回购、预告登记等任何权利限制; 4、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日至房屋完全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不会因为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该房产受到查封、抵押等任何影响房产过户的事实。 五、违约责任 1、不论任何原因,若甲方未在年月日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所有购房款; 2、不论任何原因,若乙方反悔不购买上述房地产,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甲方隐瞒任何房产存在某个单位的瑕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回购等相关信息,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若乙方未按本协议时间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作为违约金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期房买卖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配偶:(码、户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批准文件号:。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元(1plusmn;%)=百拾元整。 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 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2)供电(3)供气(4)排水(5)绿化(6)有线电视、宽带(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某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某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某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某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逾期超过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率)的违约金。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种方式处(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 (2)逾期超过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 产权登记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卖人占该套房屋%,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上市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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