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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承包经营 合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 发包方(甲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的旅游发展,打造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年开始,每某年某月某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年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立马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立马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万元用于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立马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立马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斗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一、承包时间: 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共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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