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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合同
旅行社合同4篇
编号:
甲方:(旅游者、旅游团队)
乙方:(组团旅行社)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参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
2.甲方在报名时,应一次性交付全额款项。
3.如乙方取消团队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a.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退房费、损失费等)。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国家与行业标准。
2.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队报价中含此保险。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故意或过失达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b.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负责条件
a.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马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b.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立马采取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参团须知;
行程安排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解释权同属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
乙方签:
盖章:
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传真:
手机: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旅行社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某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
代表(签):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旅游人身意外保险预约单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旅行社合同(3)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
码: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乙方(组团旅行社):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大连市旅游局大连市
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
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
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仔细保存合同文本。
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11)9971。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
局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
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
(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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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年龄│码│健康状况│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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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
。
(二)出发时间:
年
月
日,出发地点:。
(三)结束时间:
年
月
日,结束地点:。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
日
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
。
(六)交通工具:
。
(七)住宿标准:
。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八)餐饮标准:
。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
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个,付费金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
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
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
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甲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元人民币,儿童(
岁以下或身高
米以下)每人
元人民币,总计为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于出发前
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第五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成行的基准人数为
人。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最迟于出发前第某日(不含出发当日)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