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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范本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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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 合同范本
旅游服务合同范本5篇 旅游服务合同范本5篇(一)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立马间; 6.自由活动次数立马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立马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规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立马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立马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立马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立马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马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立马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立马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旅游服务合同范本5篇(二)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旅游团出发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结束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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