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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市租房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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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深圳市 租房 合同 条例
新版深圳市租房合同条例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和租赁人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中更多地关注租金支付等问题,而忽视了出租房屋是否违规违法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最终导致诸多纠纷。 出租方(甲方):地址: 《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地址: 营业执照或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区房屋(总楼层为层)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年个月,即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三条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应于每某月某日(每季度第个某月某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六条甲方应于月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费。 第八条应当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其使用的第一个月由甲方先行垫支,乙方在使用满一个月后的十天内交还给甲方。以后的费用应提前预交。预交标准为前一月份已经支付的数额,预交时间为每某月某日(每季第个某月某日)前。前次预交款项在下次预交时结算。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用时,应当出具有关凭证。 乙方不预交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乙方欠款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规定允许保证金担保。甲方支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立马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 本条维修(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立马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而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月以上; (二)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甲方可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立马书面通知甲方,立马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电供应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同时甲方有权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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