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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范本(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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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 经营 合同范本
挂靠经营合同范本 挂靠经营合同范本一 甲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帐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3)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 (2)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 (3)仔细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要经营的需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在其经营过程中,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甲、乙方协商办理。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支付方法 第六条联合声明 (1)甲乙双方仅是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为了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银行资金帐户和提供相关经营票据。其中甲方为乙方开立的银行帐户资料为: 开户公司: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同意讲上述银行帐户交由乙方使用管理,同时声明该帐户一切资金均为乙方自带的挂靠经营资金,所以资金收益均为乙方经营所得,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3)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为经济协作合同,一切争议为民事争议。 第七条纠纷解决方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共产党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年,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份,分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挂靠经营合同范本二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吨位: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湘E,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二、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元;全年共计元。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元,立马交付甲代为办理。 四、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元(不计息)。 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所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且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挂靠管理费用不予减免。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车辆运行 1.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人货混装,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准驾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则乙方将牌证退还甲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乙方自理,甲方则退还牌、证押金,双方终止本合同。 3.挂靠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挂靠合同。 4.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用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5.乙方应将各项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立马交给甲方,如交款不立马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人员的各项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由乙方负责。 7.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在挂靠营运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方违约责任处理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在乙方交回甲方提供的牌、证后,甲方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挂靠管理费、退还乙方牌、证押金。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①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乙方应缴款;②挂靠期内,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③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服从运政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检查、监督和处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甲方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与乙方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查,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 甲方代理机构(盖章) 甲方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1.民事法律后果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没有良好的信用,市场经济难以运行。而挂靠行为在民法一般之法理上属典型欺诈行为。挂靠者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或虽可独立经营,但为经营之繁荣而借他人名义经营,而第三人往往基于对被挂靠方的信任才与之进行交易;对于被挂靠方来说,明知挂靠 方行为不适,为获得某种“利益”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使第三人陷入错误的思考状态中,由此造成的债务,理应由二者共同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由于被挂靠者从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所以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2.行政法律责任 挂靠经营行为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均需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被挂靠人违背了行政许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许可,不得将被许可的权利随意转让他人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九条还规定了出让、转借行政许可的责任: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挂靠人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许可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3.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挂靠经营活动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挂靠经营承担刑事责任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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