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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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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许可 合同范本
技术许可合同范本3篇 技术许可合同范本一 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签订的:中国共产党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已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购买系统签订了购买合同;鉴于本合同所指明的若干计算机软件作为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所提供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许可方应将该软件许可被许可方使用;鉴于许可方有权授予本合同所规定的许可;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购买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于年月日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购买系统签订的合同。 1.2“许可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被许可方”是指中国共产党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系统”是指购买合同规定的,被许可方向许可方购买的系统。 1.5“程序”是指构成被许可方购买的系统的控制系统的程序。 1.6“专有资料”是指由许可方提供的,与程序有关的文件、数据、技术指标。 1.7“合同生效日”是指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许可方特此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向被许可方授予使用和复制控制系统程序的许可,而被许可方特此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接受该许可。按本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应加入该程序的内容、运行的环境以及应具备的功能) 2.2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复制该程序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许可方负责向被许可方提供该程序的专有资料,专有资料包括以下几项: a.一份用户指南; b.三份操作手册和安装指南。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使用费共计为美元。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使用费以美元电汇,通过中国共产党银行(此处为被许可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一切应由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应由被许可方预扣并代表许可方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付款收据应立即传真和邮寄给许可方。 4.2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在系统验收合格,并由双方代表签署验收证明后,许可方应立即开具有关单据,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开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应将使用费支付给许可方: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双方代表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签署的验收证明正本一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被许可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被许可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专有资料的交付改进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被许可方提供专有资料。交付条件为c.f.r,目的地机场为中国共产党机场。 5.2许可方提供给被许可方的专有资料用英文书就。 5.3如果许可方提供的专有资料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许可方在收到被许可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专有资料重寄或补发给被许可方。 5.4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方对程序如有改进和发展,应免费向被许可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程序和专有资料。 5.5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天内,被许可方要提供给许可方一个文件证明,已尽其所能和所知,除了经许可方同意由被许可方保留的一个用以归档的复制件外,将其原件和其他完整或部分复制的复制件,不论以任何形式,包括更新以后的任何复制件,退还给许可方或已销毁。 第六条安装与验收 6.1许可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在被许可方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施上安装系统。安装费应加在许可方发票上,由被许可方支付。被许可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安装时间表,按照预先交给被许可方的场地准备指南所规定的规格,负责按时完成任何必要的现场准备及被许可方设施的修改。必要时,被许可方应按照场地准备指南提供其他测试设备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电源插座、中断电缆、卫星设施等)。被许可方应负责一切该等设施、准备、设备、物资以及为此所需的许可和批准,并支付其费用。 6.2验收测试和验收 a.系统的验收测试应依照许可方的验收测试程序进行。许可方和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前述测试程序进行验收测试。如果任何该等测试没有成功完成,许可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对测试进行评估,并且对系统进行任何调整或校正,使系统能按规格运行。一切该等测试的开始,应给予被许可方合理的事先通知,并且给予被许可方观察一切该等测试的合理机会。 b.“成功完成”一词,在本合同中用于任何测试方面时,指在特定的测试程序中规定的该等测试的成功完成,并且一切对测试的提及指的都是许可方验收测试程序中的测试。 c.在系统的验收测试程序中规定的一切测试已在被许可方设施地点成功完成时,系统的验收(简称“验收”)应被视为已经进行。 d.许可方声明并保证,许可方将向被许可方交付完整、准确、有效的系统。该系统能够达到在产品说明和规格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并由系统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予以证明。成功完成应被视为系统完整、准确、有效并能达到规格所述技术指标的决定性证据。 第七条使用、复制、转让及透露限制 7.1被许可方只可将程序用于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条款提供作为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例外的是,如果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也可将程序用在被许可方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被许可方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7.2被许可方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例外的是,被许可方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状况,可以复制程序。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被许可方的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方所有权或版权的限制说明。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7.3除非经许可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程序。 7.4被许可方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被许可方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从任何雇员。被许可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不会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侵权和保证 8.1许可方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承担以下任何一项: a.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 b.在程序退还许可方之后退还被许可方使用费,但要从中扣除使用、损坏和陈旧的折旧费。 8.2许可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能免除其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但许可方对基于以下其中一项的任何版权侵权所提出的请求不负责任。 a.被许可方自行修改程序,或程序没有在指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 b.在系统之外的系统使用程序。 8.3许可方保证程序在规定的操作环境中的使用能够符合合同第二条的指标要求。许可方不保证任何程序的不中断或无差错运行。自系统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年。许可方保证在该期间内免费修理、更换并重新安装程序中任何有瑕疵的部分。 第九条税费 9.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执行本合同时,根据有效的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许可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被许可方支付。 9.2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征收的一切税费应由许可方支付。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10.1在合同到期后,被许可方可以书面通知许可方终止本合同,并免除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10.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在给予了书面通知和合理的时间予以纠正后,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0.3如果合同终止后,合同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仍应遵守。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乱及战斗(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第十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4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年。 13.3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4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本合同用文书就,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 被许可方(签章): 许可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技术许可合同范本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本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由公司(根据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一方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另一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而签订的。 鉴于许可方长期从事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鉴于许可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合同产品的有价值且成熟的专有技术; 鉴于许可方有权并且同意向被许可方授权利用与合同产品相关的专有技术; 鉴于被许可方希望获得许可其利用该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 义 除另有明确的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1 验收标准是指合同产品在验收测试中符合的标准,详见附件一。 1.2 商业性生产是指工作现场生产(数量)合格产品后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入门费加提成)。 1.3合同产品是指与用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设计、制造、安装或检验的各类产品,详见合同附件1。 1.4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1.5 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场。 1.6 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合同的任何一方以新设计、规则、处方、成分、数值、参数、计算或任何其它指标的形式对本专有技术进行的新发明和/或修改。 1.7 工作现场是指被许可方以使用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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