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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许可 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范文1 本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职合同)是由公司(根据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一方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另一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而签订的。 鉴于许可方长期从事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鉴于许可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合同产品的有价值且成熟的专有技术; 鉴于许可方有权并且同意向被许可方授权利用与合同产品相关的专有技术; 鉴于被许可方希望获得许可其利用该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除另有明确的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1验收标准是指合同产品在验收测试中符合的标准,详见附件一。 1.2商业性生产是指工作现场生产(数量)合格产品后的正常运行和生产 1.3合同产品是指与用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设计、制造、安装或检验的各类产品,详见附件。 1.4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1.5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场。 1.6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合同的任何一方以新设计、规则、处方、成分、数值、参数、计算或任何其它指标的形式对本专有技术进行的新发明和/或修改。 1.7工作现场是指被许可方以使用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制造合同产品的场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工厂。 1.8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被许可方所知晓、由许可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许可方披露给被许可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有价值的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许可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密状态,专有技术的具体描述规定在附件二中。 1.9许可方的银行是指。 1.10被许可方的银行是指。 1.11净销售价是指被许可方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或以正常的、善意的商业交易中的其它处理方法的发票价格扣除销售折扣、回扣、退货、佣金、间接税、保险费、运费、包装费、进口合同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关税等方面的费用以及与销售合同产品直接有关的支出。(付款为入门费加提成) 1.12提成期是指自商业性生产开始至本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期间,提成期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付款为入门费加提成) 1.13技术资料是指许可方拥有和/或开发的正受保护或不受保护的图纸、说明、技术数据、程序、技术和质量标准和其它的有据的技术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专有技术的解释和说明、涉及到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等方便的信息,许可方对披露上述资料有充分的、自由的权利。技术资料的具体描述,详见附件二。 1.14技术服务是指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与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详见附件三。 1.15技术培训是指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与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培训,详见附件四。 第二章许可授予 2.1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同意从许可方获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的专有技术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数据和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 2.2许可方同意授予被许可方将合同产品出口到(国家)。 2.3许可方同意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采用许可方对专有技术的改进。 2.4许可方不得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有技术和改进技术。 第三章价格和支付(适用于一次总支付) 3.1考虑到许可方全面且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合同总价为(币种)(大写:),该款项以电汇方式通过被许可方银行转至许可方银行。具体分项如下: 3.1.1许可费:(大写:); 3.1.2设计费:(大写:); 3.1.3技术资料费:(大写:); 3.1.4技术服务费:(大写:); 3.1.5技术培训费:(大写:)。 3.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提供等所有支出与费用,其技术资料价格为ddu目的地机场交付价。 3.3本章第3.1条a、b、c、e项所规定的合同价格将由许可方依照下列方式和比例支付给被许可方: 3.3.1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许可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许可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元(大写:)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件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d.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3.2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标明“运费已付”的技术资料空运提单或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挂号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3.3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验收证书一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3.4该款的%,即(大写:)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保证到期的证书一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本章第3.1条d项规定的技术服务费在许可方的第一批技术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每月且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天内,由被许可方按照实际应付款支付给许可方: 3.4.1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工时卡”一份; 3.4.2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3.4.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5如果依据合同许可方应支付预提税、违约金和/或赔偿金,被许可方有权从应支付给许可方的款项中扣除。 3.6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章技术资料 4.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须用公制、英文制定,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以ddu目的地机场价格条件(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会,技术资料的内容、份数和交付时间表等,详见合同附件二。 4.2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防潮、防雨的包装。 4.3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4.3.1合同号: 4.3.2收货人: 4.3.3目的地机场: 4.3.4标记: 4.3.5以公斤计算的手重: 4.3.6箱号或件号: 4.4许可方应在每件包装箱内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4.5在交付技术资料前一周,许可方应将此次所发运的技术资料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和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的时间等以传真形式通知被许可方。 4.6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许可方应将合同号、交付日期、航空提单号、航空提单日期、航班号、文件代号、批号和重量等详细内容用传真通知被许可方,同时,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特快专递航空提单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二份。目的地机场在航空提单上的印戳日期视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日期。 4.7如果许可方没能按照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付时间表交付技术资料,许可方应按照下列比例向被许可方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4.7.1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4.7.2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4.7.3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4.8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4.9如果技术资料可以由许可方当面直接交给被许可方的,许可方应提前将其意图和预计交付的时间用传真的方式通知被许可方,当面交付的具体签收形式和其它细节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4.10如技术资料在交付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许可方应在收到许可方书面通知后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被许可方。 第五章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5.1许可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内容、时间表和要求等详见合同附件三。 5.2被许可方应为许可方的技术服务人员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和/或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手续提供协助。 5.3如果许可方所派遣技术人员被认为不称职,许可方应自费并且毫不迟延地予以替换。 5.4许可方技术人员在华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工作现场的规章制度。 5.5被许可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到许可方的有关工厂进行培训,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并尽自己最大努力使被许可方的技术人员掌握本专有技术。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和待遇、内容、时间和要求等详见合同附件四。 5.6许可方应为被许可方的培训人员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和/或接受培训所需的其它必要手续提供协助。 5.7被许可方接受培训人员在许可方国家期间应遵守许可方国家的法律和许可方工厂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验收考核 6.1为了验证专有技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许可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在被许可方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应在技术资料交付后天内根据合同附件五规定的程序进行。 6.2考核前,双方应根据合同附件五的规定审核考核的可用设施、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双方授权代表应共同签署一份确认声明。 6.3如果经考核各项验收标准符合规定,双方授权代表应在验收考核通过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考核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6.4如果经考核任何一项验收标准不符合规定,许可方应在第一次考核失败之日起天内或双方协商的任何时间自费组织进一步考核,但考核次数最多不得超过次。 6.5如果在如下的考核中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许可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一的规定赔偿被许可方违约金,被许可方应在收到违约金后签署验收证书,但许可方的保证义务并没有免除。 第七章保证与索赔 7.1许可方保证是本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并且有权许可被许可方使用。 7.2许可方保证本专有技术是最新的现代化用的,能依照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予以开发。 7.3许可方保证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合格的合同产品能在工作现场采用本专有技术制造出来。 7.4许可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立马交付。 7.5许可方保证按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7.6本专有技术在工作现场的保证期为验收通过之日后的个月,详见合同附件五。保证期满,被许可方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一份保证期满证书给许可方。 7.7许可方保证不会发生被许可方被指控有关合同产品上的侵权责任。 7.8如果许可方不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保证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或索赔损失,和/或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和/或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如果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上述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其已接受被许可方的要求。 第八章侵权赔偿 8.1许可方应保护被许可方在使用本专有技术中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指控。如果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非法使用或侵权,则许可方应以被许可方名义自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必要时,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抗辩上的协助,但所支出的费用由被许可方予以弥补。 8.2如果被许可方发现在其被许可地区有第三方非法使用本专有技术,应毫不迟延地通知许可方,许可方在收到被许可方的通知后天内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非法使用,否则,许可方可应要求授权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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